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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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2020
法律服务的团队化与“单打独斗”区别在哪?
传统的法律服务市场以“单打独斗”为主,充其量一个师傅带一个徒弟。在法律服务市场深刻变革的今天,这种服务模式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特别是高质量客户的需求。更多的优质客户比如大型的企业客户、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客户等,往往更倾向于花更大代价优先选择具备一定实力的律师团队,来处理他们手中的事务。毋庸置疑,团队化的法律服务模式会逐步替代“单打独斗”式。那么,团队化的法律服务优势体现在哪? 一、集中智慧、整合资源 团队化的法律服务,将团队所有律师的专业智慧集中在一起,并整合律师各自占有的资源,以期达到互补,更好地服务于客户,更能满足客户不同程度的需求。举例说明,一个涉及税务方面的刑事案件的辩护方案的制定,除了要求一般律师所具备的刑法方面的专业知识外,还要求律师具有一定的税法功底。有关环境犯罪方面的辩护,也是如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多的法律事务往往要求多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一个人的力量和知识储备往往是有限的,因此组建专业化律师团队势在必行。 二、注重效率、控制风险 一个成熟的专业化律师团队,必然具备成熟的法律服务操作范式,因此面对任何再复杂的法律事务亦能保持从容淡定。由于团队成员各有分工、协同作战,必定能高效完成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成熟的办案模式,也能有效控制办案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客户权益。 三、以人为本、注重专业 团队化的律师服务更注重以客户为导向,注重客户体验感,服务可视化。国内近年来涌现出很多优秀的律师团队,将服务专业化程度做到极致,深得客户欢迎。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您在选择律师时,只要经济条件允许,可优先考虑聘请具备一定实力的律师团队。 本文作者: 肖亮斌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10/032020
一起涉毒案件37天不批捕释放律师的幕后工作
2018年5月15日,笔者负责跟进的一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青山湖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李某于第二天被办案机关决定取保候审。 案件背景 2018年4月25日下午,当事人李某的父亲找到我们团队,希望我们作为其儿子的辩护律师参与到案件当中。在接受委托后,我们当即安排律师前往看守所对李某进行了会见。 在会见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李某在2017年农历腊月二十九经朋友介绍,到舒某某和徐某某在京东路某会所承租的KTV包厢担任服务员,主要工作是打扫卫生、帮顾客购买烟、酒等,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固定,顾客玩到几点,就要服务到几点,日工资五百元。 在担任服务员的过程中,李某发现该KTV场所经常有吸毒人员前来光顾,并且会在包厢内吸毒(俗称“溜冰”)。为了给身患血液病的孩子赚点医疗费以及补贴家用,李某在目睹了这一切之后,并未离开,而是选择了继续留在KTV担任服务员,并且有时候KTV老板舒某某和徐某某还会让李某帮忙给顾客递铁盘子和吸管(均是“溜冰”所需的工具)。 2018年年初,该KTV因涉毒被群众举报,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京东派出所接警后,对该涉毒场所进行了查处,KTV包厢承租者舒某某、徐某某和KTV顾客以及两名服务员均陆续被抓获归案。 黄金救援 在经过会见并较为细致地了解案情后,笔者围绕李某具有的从犯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以及家庭状况等,撰写了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对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历年作出的容留他人吸毒案判决书进行了检索,对量刑结果进行了汇总并制作了表格。在与办案民警约好面谈时间后,笔者带着这些材料来到了办案单位。交谈的过程中,办案民警明确告知笔者,不会对李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该案不久将会被移送检察院报捕,而且检察院肯定会对李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笔者心想,捕与不捕又不是你们办案民警能决定得了,只要该案有一丝希望,我就会去争取! 初次取保尝试被拒后,笔者并未就此放弃。几天后,在了解到该案已呈捕,笔者当即和承办该案批捕程序的检察官取得了联系,电话里笔者先向检察官简单地陈述了我们的辩护观点,认为对李某没有逮捕的必要,且对其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并表示会将书面的辩护意见提交过去。 之后,笔者又前往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当面向承办检察官表达了辩护意见,检察官表示会考虑我们的辩护意见,并要求李某的家属也递交一份书面的不逮捕申请。听到检察官这样一说,笔者顿时明白该案不批捕有望!离开检察院后,笔者当即联系李某的父亲李某某,让其第二天下午到检察院门口与我碰面,并要求其把家庭状况的证明材料一同带上。 第二天下午,笔者将家属版不批捕申请书和李某家庭状况证明材料交给了承办检察官,检察官表示该案需要上会讨论,结果将在批捕期限的最后一天公布。 就这样,笔者内心忐忑的等了几天,在最后一天下午,笔者拨通了承办检察官的电话。电话里检察官告知笔者,经过上会讨论,决定对李某不批准逮捕!接着笔者又拨通了当初拒绝取保候审申请的办案民警的电话,故意问到:“陈警官,您好,李某有没有被批准逮捕?”办案民警答复到,让李某的家属明天上午过来办取保手续吧。当时笔者心里在想,此刻办案民警的内心肯定是要骂娘的。 下图为本案《取保候审决定书》: 本文作者:杨盟 指导与校稿:肖亮斌
09/032020
我们为什么要信仰法律?
前段时间读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颇受启发。作者揭示了法律与宗教的许多共同内核,比如普世性、传统性、权威性、仪式性。“法律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结合最近一段时间发生的一些事和中国法治整体的酸甜苦辣,在现阶段以及今后,强调对法律的信仰或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信仰法律?知其所以然,才能深以为然。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法律信仰。信仰是一种行为理念,一种行为规范,或者说是一种道德操守。简单地说,信仰是一个人的价值观念,决定着人的行为准则。信仰不是宗教领域的特产。对某人某物某种思想的的信奉和敬仰都是信仰的基本范畴。法律信仰,就是对法律的信奉和敬仰,将法律奉为自己行为活动的准则。 强调对法律的信仰,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信仰法律是法律存在的精神内核。根据伯尔曼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可以发现,没有法律,自然谈不上信仰法律,因为没有信仰的对象。但关键是,有了法律规定以后,如果没有人们对它信仰的注入,法律也不过是一纸空文,一堆行尸走肉。法律存在的前提当然是法律规范的制定,但法律存在的精神内核则是人们对法律的普遍信仰。这正如伯尔曼所说,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法律发展的历史,没有法律,人类就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未来的世界。 其次,信仰法律是法律发挥功能的关键。法律作为“社会契约”的产物,本是人们经过艰苦奋斗争取来的福利。法律的福利体现在法律的功能,即为人们平等地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一个机制平台和行为准则。现代法治主张以法治国,要求社会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法律就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游戏框架。游戏宣言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有人不信仰法律,不服从法律所设定的游戏规则,跳出框架,超越法律,寻求法外因素解决问题,那么法律搭建的平台就会土崩瓦解,从新回到人治时代。在“权”甚至“拳”左右的社会,永远都有更大的力量和不确定因素,就又落入人人自危的泥潭。相信法律,尊重游戏规则,才能有平等对话的空间,而这才是我们一般民众最应珍惜的核心所在。 再次,信仰法律才能真正凸显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公平正义是人类自带的价值追求。法律不是一种工具,而是一种价值。法律本身隐含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着一种理想信念。如果只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工具,因为工具的可选择性,法律将沦为任人拿捏的把柄。在需要的时候,将它捡起;不需要的时候,将它抛弃。在对自己有利的时候,奉为神灵;对自己不利的时候,斥为恶魔。在法律作为工具的时候,法律就成为被支配的对象,也就无法避免以情乱法,公器私用。只有信仰法律,明确法律的价值定位,以法律的公平正义作为最高价值追求,将法律的价值内化为精神理念,才能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最大程度的指导公平正义的实现。 最后,信仰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内在要求。法治的基本内核是法律的至上性。法律至上的体现在于法律能够得到人们的信仰。德沃金曾提出:“法律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这个态度体现在对法治上,就是法律信仰。法律应该被信仰,这是实现现代法治的基础和内在要求。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不可否认,现在我们的立法、司法、执法确实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仍然需要相信法律,寻求法律的解决之道。不能因为有用则信,没用不信。法治虽不完善,但走在完善的道路上。在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和公民全都信仰法律的前提下,法治路上的种种问题才能得到更好的解决。信仰法律不是对普通民众的独特要求,而是对各个主体的普遍要求。法治社会必须树立这样的信念和精神:信仰法律。如此,才能确立法律的存在价值,发挥法律的功能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法治国的终极目标。 文/周立波 来源:厚启刑辩
08/282020
新年我们写给刑事案件家属的十段话
1、找辩护律师还是找社会关系?家属想要找关系捞人无可厚非,出发点是好的,但需要擦亮眼睛谨防诈骗,更需要慎重处理好“钱”的问题,你在外面所浪费的每一分钱都是对里面他的潜在伤害。当然我们不提倡盲目托关系捞人这种不切实际的做法。更何况,找律师和找关系并不存在本质冲突,但衍生出来的刑事风险家属应足够重视。 2、找到专业刑事律师并不容易,当然更不便宜。但是马马虎虎找一位非专业刑事律师来办案,还不如不请律师呢!刑事案件办案思维与民商事是有本质区别的,非专业刑事律师关键时刻可能会“坏事”,效果甚至还不如不请。 3、初次见面应该多倾听律师对专业法律问题的分析,而不应迷信于某些律师对其享有的所谓社会资源的陈述。专业和沉稳的律师绝不会轻易向陌生人透露其掌握的有效社会资源。某些同行在忽悠客户方面颇有心得,其中一条“必杀技”就是吹嘘和某某领导关系熟。大隐隐于市,真正有能力有资源的律师,往往还是那些作风沉稳的。成天把领导姓名挂在嘴边的律师,窃以为,不可信。 4、互联网的广阔和开放空间给家属提供了搜索专业刑事律师的大力支持,但同时需要注意律师行业也和医生一样,分门别类、术业有专攻。切忌聘请“万金油律师”。如果你的家人涉及到刑事犯罪,就应该聘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我们相信这也是身陷囹圄的他所希望的。互联网是把双刃剑,需要你来把握。 5、专业刑事律师不会为了揽案件而一味地迎合你讲好听的话,“忠言逆耳利于行”,有时候你也应该听得进律师那些不好听的话。事实上,把事情先想到最坏程度才更有利于律师对案件走向的把握和败诉风险的防控。 6、没有大律师,只有适合你的律师。律师没有大小之分,有时候大律师的称呼甚至是律师同行之间开玩笑的戏谑之语。找到一位适合你的律师才是最关键的。 7、在大家庭里面,各个家属往往都有自己的人脉资源,也通过自身渠道认识了一些律师。在有些案件中,我们发现家属对聘请律师的想法内部各不一致,这对案件是非常致命的。我们建议,你聘请的律师应该是有基本专业方向的。房地产律师擅长房地产法律事务,婚姻律师擅长婚姻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律师擅长处理刑事案件。如果你经过对比认定某位律师靠谱,就应该坚持自己的选择。当然,有条件的家庭也可以同时聘请两位律师介入。 8、一旦选定律师,就应该全身心投入并信任自己的律师,不要拿别的律师观点或者网上搜索的答案去质疑自己聘请的律师。否则久而久之,势必会影响律师服务的积极性和办案质量。观点有分歧,以律师为主。 9、我们郑重提醒你的是,尽管国家出台了律师执业规范,但目前仍然存在介绍案件、支付介绍费的行业乱象。比如公检法有关领导和律师合作、又比如看守所管教提供刑事案源等。我们建议你对亲朋好友介绍过来的律师进行全方位审查,关键审查专业方向和办案业绩。一旦发现不尽如人意,你就要慎重考虑了。这也就是业界常提的“熟人介绍的律师并不一定靠谱”。 10、请外地律师还是本地律师?不管是外地还是本地律师,首先还是要专业过硬。两地律师各有千秋,关键看具体案情和家属的经济承受能力。一般而言,知名度高的刑事律师往往都是全国各地办案,但案件收费也相对较高。本地律师特别是县域级别的律师,在会见、阅卷等工作方面虽优于外地律师,但不得不承认的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执业环境依赖于本地政府机关和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特别是重大敏感案件时,难免放不开手脚,有时甚至会“被彩排”。 本文作者: 肖亮斌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11/302019
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未遂状态?
笔者近期办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持械斗殴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当事人家属在二审时以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委托笔者为当事人辩护,通过会见当事人及查阅案卷,在和经办法官多次沟通后,法院二审依法改判,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基本案情 任A、任B(另案处理) 以同村的任C被 陈家的陈某砍伤为由,于2016年12 月23 日在任家祠堂纠集村民准备与洛湖陈家打架。当天中午,任A授意任D在祠堂敲鼓召集村民,且安排“矮姑”送来盒饭。被告人任F接到其母亲的电话得知祠堂有人敲鼓,到祠堂了解情况后回家拿了鱼又返回祠堂。午饭后,任A、任B带领手持鱼叉的被人任F和手持鱼叉、砍刀、梭镖等凶器的任家村民及社会闲散人员五、六十人前往昌傅镇与洛湖陈家村民打架。 被告人任G在钓鱼回来途中碰到前去打架的任家村民,了解情况后回家拿鱼叉加入任家打架队伍。双金园任C场、派出所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得知任家村民在祠堂集合欲与陈家村民打架后,及时赶到聚集现场劝说村民不要去打架,未果。 镇政府、派出所、工作人员在任家村民行进的路上组成人墙劝说阻拦任家村民不要打架。被告人任F、任G见公安民警拉成人墙阻拦,便用鱼叉、梭镖对着民警,要民警让开并首先冲破防线向陈家村民聚集的农业银行门口冲去。当被告人任F、任G一方行至镇红绿灯处,再次被公安民警与乡镇干部、工作人员组成人墙劝阻时,被告人任F、任G一方冲破防线向准备打架的陈家村民冲去,陈家村民见任家村民人多势众,扔掉棍棒、铁棍四处逃散。被告人任F、任G一方等人捡起陈家村民扔掉的棍棒、铁棍继续追赶陈家村民。随后在公安民警与乡镇干部、工作人员劝说下,陆续返回了村庄。 一审判决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任F、任G伙同他人成帮结伙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本案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的公诉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任F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G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任G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任F、任G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四) 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任F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四年;二、被告人任G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审判决结果 上诉人任F、任G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任F、任G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任G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关于上诉人任F、任G提出其行为均属犯罪未遂、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上诉人任F、任G持械积极参与斗殴,但并未与斗殴另一方发生正面冲突便被当地干部民警劝离,且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故可对二上诉人依法从轻处罚,对此上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原判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偏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 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审刑事判决第(一)、(二) 项,即: 被告人任F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任G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任F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到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任G犯聚众斗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辩护词摘录 一、本案一审法院未查清本案相关事实,被告人任G等人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均表明被告人和本案其他村民在前往陈家讨公道时,被派出所民警乡镇干部以及双金园艺场人员的劝说下陆续返回各自家中,并未实行斗殴行为。被告人完全听从任师伟等人指挥,在路途中其组织人员经民警劝说同意放弃找对方讨回公道,其后组织人员要求本村村民返回家中,终止本次村内活动。且公诉机关在一审时也对未遂情节予以认定,建议法院认定被告人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地位应认定为从犯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任G构成犯罪是因其在本次犯罪活动中拿着鱼叉跑在队伍前面,属于积极参与分子。结合本案电子图片和视频等证据,被告人并非排在队伍最前方,其只属于70个村民中参与的一个跟随者之一,并未有指挥策划或者是带头的身份地位。本案中只将被告人任G以及任F两个年近花甲老人列为积极参与分子构成犯罪,并判处有期徒刑4年是有失公允并与法律和事实不符的。 被告人聚众斗殴案中不是主犯,是从犯。理由如下:第一、本案是由任师伟、任祥民组织策划并指挥本村村民进行。第二、被告人案发当天因外出钓鱼并未参与前期任何行为,被告人是在村民集合完毕前往洛湖陈家时才加入本村村民的集体活动中。被告人对本案发生无任何影响和作用,且因本案属于犯罪未遂也对犯罪结果未产生任何其他作用。 三、本案系邻里盾纠纷引发的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予依法认定并作为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 《高检发研字〔2010〕12号》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办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要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各种复杂因素,依法慎重处理,积极参与调处矛盾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 被告人有着正当的工作,且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本次走上犯罪道路极其偶然,本村村民被隔壁村砍伤,且村里也击鼓要求参与,恰巧被告人任G当天早上喝了酒,为不被村上其他人员看不起,再加上酒后的冲动,使得被告人任G误入歧途。 被告人只是在中途才被拉入本案中的,被告人主观上并未有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者是报复他人的直接故意。被告人依据本村风俗,在本村鸣鼓之后才加入本村队伍,本次事故发生是本村村民任艺被陈家陈海斌砍伤引起,属于因民间纠纷、邻里纠纷而引发集体互相斗殴行为,不具有争霸一方、报复他人等犯罪动机,行为没有对公共秩序构成严重威胁。 五、被告人当庭承认自己有罪,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任G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和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具有坦白情节,一审法院虽对这一情节予以认定,但在量刑时并未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任G等人并未发生实际的斗殴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全面考虑被告人的行为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任G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案件点评 关于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未遂状态,学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肯定说。肯定说认为聚众斗殴罪为行为犯,存在犯罪未遂状态。肯定说认为聚众行为与斗殴行为均为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如行为人仅实施聚众行为就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施斗殴行为,即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未遂,只有行为人着手实施斗殴行为时,才构成本罪的既遂。 第二种观点为否定说。否定说认为聚众斗殴罪为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状态。否定说中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聚众行为与斗殴行为均为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行为且二行为为并列关系,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免受不法侵害,应当加大对聚众斗殴罪等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及公共利益类犯罪的惩处力度,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行为,即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既遂,该罪不存在未遂状态。否定说中的第二种意见认为,聚众行为并非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而是为斗殴行为作准备的犯罪预备行为。行为人一旦实施斗殴行为,即为既遂;行为人实施聚众行为因意志外原因未实施斗殴行为,系犯罪预备状态。因此,不管是将聚众行为认定为犯罪实行行为还是犯罪预备行为,否定说均认为聚众斗殴罪不存在未遂状态。 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为复合性犯罪,有可能存在犯罪未遂状态,聚众斗殴需要完成聚众以及斗殴两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既遂状态,如果只是少数人完成聚众行为,但是没有发生实际的斗殴,也未对公共秩序造成影响,造成恶劣的社会后果是不构成犯罪的。 附本案二审判决书: 本文作者: 汪美珍 盈科南昌分所刑事部核心成员
11/292019
可能面临死刑刑罚的故意杀人案件辩护要点
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节中最严重的一种暴力型犯罪,其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但纵观各个法院判决结果看,即便是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故意杀人案件,也并非都会判处死刑。部分法院甚至作出了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而在律师辩护实务中,也往往涉及到如何为犯故意杀人罪当事人进行“免死”、“保命”的辩护方案设计。鉴于此,笔者拟在业已公开的法院判决中提炼出此类案件的法院裁判要旨,供实务界参考。 一、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及2016年江西全省三级法院的裁判概况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因此,在法定刑顺序上,是由重到轻排列,而不是由轻到重排列。通俗理解,触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分子,只要没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则优先考虑适用死刑。反言之,如具备从轻情节,法院则可考虑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从律师辩护的角度看,作为辩护人应尽可能地发掘出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情节,找出证据漏洞促使裁判者形成内心怀疑,切不可轻易作无罪辩护。 截至2016年12月3日,笔者在无讼案例上,通过输入关键词“案由:故意杀人罪”、“裁判年份:2016”、“文书性质:判决”和“地域:江西省”,共搜索出43份法院裁判文书。 从判决结果上看,绝大多数法院均作出了留有余地的“免死”判决。只有(2014)鹰刑一初字第3号“吴某丁犯故意杀人罪案”和(2016)赣06刑初5号“江某乙、江某丁故意杀人罪案”,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死刑判决。 从法院层级上看,一审在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占据主要地位。故意杀人罪由于其严重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一审由中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另外,部分案件因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并考虑到具体犯罪情节较轻的特殊情况,而由基层法院进行一审审理。 从“免死”的理由看,绝大多数法院都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阐明“免死”理由,但也存在部分法院阐述理由模糊。如,鹰潭中院审理的“白孟和故意杀人罪”【(2016)赣06刑初6号】一案和新余中院审理的“钟晚牙故意杀人罪”【(2016)赣05刑初1号】一案。 二、重大故意杀人案件律师“免死”辩护要点 从上述法院裁判文书“免死”判决中,笔者大致提炼出以下律师可参考的“免死”辩护要点。 (一)主从犯 上述部分“免死”判决案件中,免死的被告人得益于法院主从犯的区分。如鹰潭中院审理的“江某乙、江某丁故意杀人罪”【案号:(2016)赣06刑初5号】一案, 江某丁就因被认定为从犯而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案的江某乙被认定主犯判处了死刑。同样的情况还存在,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 “徐磊、谈强强犯故意杀人罪”【案号:(2015)赣刑一终字第84号】一案中,徐磊被认定主犯判处了无期徒刑,而同案的谈强强因被认定从犯仅获10年有期徒刑。 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律师要尽量将自己当事人辩护成从犯。如果案件情况确实难以区分主从犯,律师也要尽可能地将自己当事人的作用辩护成次要主犯。实务中,审理法院一般很少主动区分主从犯,如果律师介入阶段较早如侦查阶段就介入的话,应尽可能根据案件事实说服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将自己当事人认定为从犯或所起作用较小的主犯。 (二)自首/坦白 自首和坦白均为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其中,自首还能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减轻处罚,自首从轻处罚的幅度也较坦白更大。辩护律师介入后,须向当事人、家属及侦查机关详细了解当事人的归案经过,以确定是否存在自动投案的情形。有些案件可能还存在司法解释规定的“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况,这点特别提醒。如果无法辩护自首情节,在案证据又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则应考虑让当事人尽量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争取坦白情节。在宜春中院审理的“杨婷故意杀人罪”【(2016)赣09刑初16号】一案中,被告人杨婷只具备一个从轻情节即坦白,最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刘国龙犯故意杀人罪”【案号:(2016)赣刑终169号】一案中,被告人因具备自首情节一审仅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龙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经济纠纷,而持金属水管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并用裁纸刀切割其颈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但被告人刘国龙在作案后主动报警并等候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双相情感障碍(狂躁症) 在上述部分案件中,由于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在案发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因而根据法律规定,得到了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些证据往往体现为行为人之前的住院治疗史证明、某精神病鉴定机构的精神医学鉴定意见等。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应向当事人特别是其家属调查了解案发前当事人是否存在精神疾病方面的医治史。如存在的话,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提出要求对当事人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 在鹰潭市中院一审审理的董新林犯故意杀人罪【案号:(2016)赣06刑初7号】一案中,鹰潭中院认为,被告人童新林故意用菜刀和铁棍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童新林犯罪情节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但鉴于其案发时有精神障碍,认识能力和辩认能力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董新林只被判处了15年有期徒刑。 某些案件中,被告人虽不具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但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其智商自幼比周围人差。这些案件法院在审理时虽认为被告人作案时实质性辨认及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但实际量刑仍会考虑从轻。如新余中院审理的“钟晚牙故意杀人罪”【(2016)赣05刑初1号】一案,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除该情节外并未有其他任何从轻量刑情节。同样,在江西省高院改判的“钟山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中,江西省高院认为,考虑到钟山在案发前后曾多次因双相情感障碍(狂躁症)入院治疗和归案后如实完整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认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该判决并未否认钟山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四)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积极赔偿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家属谅解。但司法实务中,积极赔偿可作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一种表现。在有些案件中,尽管当事人家属积极代为赔偿并未争取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最终当事人也成功“保命”。如江西省高院二审审理的傅春根犯故意杀人罪【案号:(2015)赣刑一终字第77号】一案中,江西省高院认为,经查,上诉人傅春根持铁锤击打被害人洪某倒地后,继续用铁锤猛力击打被害人洪某的头部,直至洪某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到本案系亲属之间犯罪,又系民间矛盾引发,案发后,上诉人傅春根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尽力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对上诉人傅春根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故意杀人案件中,死者家属情绪大都较为激动和不理智,一般情况下赔偿问题不主动提出,当然聘请了诉讼代理人的情况除外。作为辩护人,一方面应主动向法院提出被告人要求积极赔偿的意愿,另一方面也应要求被告人家属尽量拿出合理的赔偿金,示意家属主动与被害人一方沟通赔偿事宜。如果被害人家属暂时不接受赔偿,辩护人可考虑申请法院提存有关赔偿款项。 如果积极赔偿同时又取得家属谅解,一般从轻幅度会更大。根据司法实务,存在很大可能争取到有期徒刑。 (五)婚姻家庭矛盾、邻里纠纷 有些故意杀人案件,涉案双方均未家庭内部成员,有些为邻里街坊或是同村人员,因为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命案。在这些案件中,如被告人具备坦白或取得谅解其中任何一个从轻情节,基本可以免死。 如在鹰潭中院审理的“张某丁故意杀人罪”一案中,鹰潭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丁因婚姻家庭纠纷与其妻子周某8产生矛盾,持刀连续砍击周某8的头颈部,致周某8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被告人张某丁辩护人辩护提出的被害人周某8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周某8因家庭矛盾提出与被告人张某丁离婚系其合法的权利,并无过错,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丁辩护人辩护提出的被告人张某丁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某丁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所引发,对被告人张某丁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张某丁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六)间接故意(放任/非追求) 从犯罪构成上,故意杀人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追求)和间接故意(放任)。这两种不同的主观心态直接影响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一般处刑时也会有所区别。 如在鹰潭市中院审理的“白孟和故意杀人罪”【(2016)赣06刑初6号】一案中,虽该院并未明确被告人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但从全案情节的分析上看,鹰潭中院应是认定被告人系放任死亡的主观心态,最终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九江中院审理的“张妙珍犯故意杀人罪”【(2015)九中刑一初字第29号】一案中,被告人张妙珍虽被认定为主犯,但九江中院认为,鉴于该案系感情纠纷引发,三被告人主观上非追求被害人死亡,对被告人张妙珍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时,应充分注意审查案件发生的原因、客观环境和背景,如果有证据指向被告人主观上非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应作主观心态方面的量刑辩护。 (七)被害人过错 有些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一方确实存在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一般可从轻处罚。但注意,律师不要生搬硬套地适用“被害人过错”这个量刑情节,此处的过错应特指“刑法上的过错”而非被告人主观上自己所认为的过错。例如,某案中丈夫因为妻子出轨而杀害妻子,尽管妻子的行为应受到道德谴责,但这并不能成为丈夫杀人的理由,同样出轨行为也并不构成刑法上的过错。 司法实务对适用“被害人过错”这一量刑情节把握得非常严格,律师在辩护时不应作为优先考虑的辩护意见。如果没有充分证据佐证,法院一般不予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反之,在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案件中,被告人一般都能得到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甚至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如兴国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韩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中,经法院查明,被害人韩甲是被告人韩某某的三哥,同案人韩乙的儿子,同案人韩丙的弟弟。韩甲生前系身体健康的健全人,平时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对父亲不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经常殴打父亲和兄长,迫使两个兄长离家外出居住生活;在当地经常滋扰四邻,小偷小摸,酒后闹事,强行向人索要吃喝,逞强称霸,损毁家人及他人财物;经常到当地小学闹事,殴打学生老师,追打乡村干部,干扰乡村干部工作,一贯表现很坏,引起民愤。最终,该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发生于家庭内部,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韩某某父子三人在对被害人进行教育的过程中不计后果,放任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主观恶性不同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以及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的直接故意的蓄意杀人,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郭长根故意杀人”一案中,该院认为,被告人郭长根因家庭纠纷将被害人方银某击打致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长根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支持。在吵架过程中,被害人方银某先用扳手打了被告人郭长根腰部,导致被告人郭长根抢过扳手击打被害人后脑勺致其死亡,被害人方银某的先行伤害行为导致了被告人郭长根的后续故意杀人行为,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郭长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他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最终被告人郭长根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三、总结 故意杀人罪尽管被刑法列为最严重的暴力型犯罪,但作为辩护律师,还是应当尽全力发掘出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情节,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借用美国著名律师艾伦•德肖微茨的名言,“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本文作者: 肖亮斌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