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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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2020
解决会见难(违法限制会见)问题的几点设想
律师的辩护始于会见,会见得不到保障,律师的辩护工作就难以开展。特别是案件的侦查阶段初期,律师一旦被限制会见自己的当事人,辩护就束手无策了,既没有阅卷权,又没有调查取证权,家属聘请你之后就干等么? 一两天还好,长期被限制会见,无非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客户失去信任直接换掉你,二是你自己绝望主动退出。两种结果,直接受伤害的其实是在押犯罪嫌疑人。但不管何种结果,我想侦查机关应该都不会提出异议。 我十分理解在某些重大敏感案件中侦查机关的办案压力,但立法者立法时已经考虑到了,所以刑诉法明文规定了两类案件的会见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同意。除此,律师可以依法自由会见而不受限制。 有家属不解,为什么法律明明有规定而他们可以明目张胆地违法?我说我也不能确定,但以下几个原因或许成立:一,似乎违法限制会见没有违法成本;二,看守所和公安似乎是一家人;三,似乎公检法都是自家人,而律师是外人。 针对这些思考,我同时做了一些不成熟的设想,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针对违法成本的问题,国家从立法层面应该尽快落实违法限制会见的处罚机制 近年来,上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文件,其中不乏两高甚至公安部的。这是一个良好的信号。文件大篇幅从正面角度指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包括会见权的有效机制,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缺乏对违法限制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具体处罚机制。有关文件规定律师可以投诉、反映和申诉等,但投诉理由成立之后对办案单位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呢?文件并无下文。反而,律师更担心日后会遭到执业报复。 你限制会见可以,但你得说明理由吧?这个理由得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吧?是党组决定还是某个领导个人意志,得有内部文件留档备存吧?好比法院的冤假错案追究机制,任何决定都要留痕啊!唯有这样,做出错误决定的人才会有所忌惮从而敬畏法律。 二、制度上解决“侦押一体”的问题,实行羁侦分离,让看守所归属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看守所仍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以至于有人质疑,看守所其实就是侦查的延续和战场。那看守所归属呢?有专家学者提出,应归属司法行政部门。我认同此观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就是权利制衡,羁押权、侦查权、检察权、审查权,这些基本职权都要贯彻这个原理,决不能搞以羁代侦,羁侦不分。司法行政部门在这其中相对中立,更能有效保障嫌疑人人权,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被拒,给出的理由经常就是公安不让见所以我们不能给你见,很多案件甚至没有书面文件,就是凭几个办案人员口头指示。这太随意了,给人直观印象就是,他们明显就是一家人嘛!有人说,看守所不是有驻所检察室吗?可以去反映去投诉啊!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三个问题了。 三、政法委应充分发挥协调联动作用,加快律师与公检法群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进程 这几年中央自上而下的大力改革,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融合,但远远不够。公检法群体内部仍然不乏人士对律师职业群体带有严重偏见,这种现象在基层更为严重。不但正式工,有些临时工包括守门大爷看到律师来了,口气都不一样,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 良好的沟通是有效辩护的保障。我深谙这个道理也因此受益。但这前提是双方都得好好说话。单纯的一厢情愿,有时换来的是变本加厉。最近经手的一起涉黑专案,便被办案单位忽悠得团团转。一会说请示上级领导,一会又说批捕后可以会见。一个月后,直接答复所有同案犯都不给见所以你也别想见了。 所以接下来,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了。 会见难问题曾经被律师界列为“三大难”之首,中间有段时间得到较大程度改善,近两年又开始抬头尤其在涉黑案件领域。会见是辩护的保障,剥夺律师的会见权实际上就是侵犯了律师的辩护权,也间接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让修复中的侦辩关系又重新紧张起来。 我想,这肯定不是上层希望看到的改革结果。 本文作者: 肖亮斌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11/172020
公安部4·20 “重金求子”特大电信诈骗专案律师办案手记
案件背景 您是否曾经碰到过这种情况:深更半夜,突然手机上有一通电话响起,当你正要接听的时候,电话却被挂断,而当你回拨过去的时候,听筒那头传来的是一段甜美的声音:“您好,本人叫王某某,今年30岁,嫁香港富豪,因我老公没有生育能力,现寻找有缘男士共育一小孩,如有诚意我可以先付100万订金,成功怀孕后我再付400万元的报酬,有缘人请联系130****5678。”是否觉得这段话似曾相识?没错,这就是“重金求子”电信诈骗的惯用录音内容。 2016年9月25日凌晨,由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挂牌督办的“4·20”专案正式收网。收网当天,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江西、陕西、河北等八省公安机关同时出击,对涉案犯罪嫌疑人实施集中抓捕。据新闻报道,当日在主战场——江西省余干县出动的抓捕警力为2700名,其中,在全国闻名的“诈骗村”——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江埠乡尧嘴村、新居村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就有数十名。由于涉案人数众多,为防止串供,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分别关押在了上饶市及其下属县的各看守所。 接受委托 2017年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笔者正在办公室翻阅案卷,突然手机屏幕上显示有一通电话呼入,当然这不是“重金求子”诈骗电话,而是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打过来的电话。电话那头是一位心急如焚的中年男子,犯罪嫌疑人是他的儿媳妇小张。当事人称之前为她请的律师,由于业务繁忙,经常无法及时会见,而且对案件的进展也没有及时跟进,所以想为儿媳妇在法院阶段更换辩护律师(虽不知当事人陈述的是否属实,但应当注意的是,刑事案件,重在勤,勤沟通、勤会见)。 在简单地向他了解了一下案件进展和案件情况后,笔者决定将其约到律所来面谈。在约好时间后,笔者将此事向团队负责人做了汇报。接着,便是着手对与“重金求子”电信诈骗相关的案例、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乃至新闻进行检索和汇总,在了解案件背景和以往司法实践后,笔者在脑海中简单地构思了一下如果接下该案后,该如何进行有效辩护的辩护方案。 在师父与当事人洽谈的过程中,我在旁边用笔记录着当事人描述的案情。从当事人的描述中可知,案情其实并不复杂,只是公诉机关起诉的涉案金额已经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被告人小张是95年出生的,家庭幸福美满,日子也还过得去。小张的父亲老张看到周边的一些村民通过“重金求子”电信诈骗赚到了小洋楼、小汽车,便也想在这场电信诈骗活动中分一杯羹。但苦于自己文化水平不高,不会录制诈骗语音和摆弄呼机,于是他想到了自己的女儿。在集市上找人购买好呼机等诈骗设备后,老张便叫小张帮他录制了一段录音,也就是本文开端的那段录音,又让小张联系在西安帮人照看呼机的同村人汤某某。由此可知,小张在老张这场诈骗活动中,扮演的是录制诈骗语音和联系他人帮忙照看呼机的从犯角色。(实际上,笔者在与办案检察官沟通的过程中了解到,虽然老张确实叫了小张帮忙录制语音并联系他人帮忙照看呼机,但其实小张自己也在从事着“重金求子”电信诈骗这一行当。) 经过不到半小时的洽谈,在我们为当事人讲解了如果我们接受委托后将如何开展辩护工作等一系列问题之后,当事人决定聘请我们担任小张的辩护人。 安排会见 在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的第二天,我们一大早便驱车前往弋阳会见小张。弋阳,出名的是它的景色——龟峰,还有它的美食——年糕和梅菜扣肉,可惜每次前去办案,都是匆匆忙忙的来回,未能抽空前去欣赏、品位美景和美食,很是遗憾。 弋阳看守所位于龟峰风景区西北处,下了高速后,往县城方向开,经过方志敏大道,左转沿着龟峰大道直走约10公里,就可以看到看守所在道路的右侧。看守所不大,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也不算多,但是律师会见室却只有一间,所以每次去会见都要在看守所民警上班之前到,否则只能排队等候会见。 幸运的是,我们第一次会见很顺利,没有碰到排队等候的情况。在向看守所值班民警递交了会见手续后,很快便见到了小张。第一次见到小张,我诧异于她的年轻,95年出生的,案发时也才21岁左右。在和她交谈后,当我们获知她对自己刑期的接受范围在1-2年时,我更无言于她对法律的无知。当我们详细地和她讲解了与诈骗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后,她的情绪略微有些激动,称不敢想象自己在监狱待那么久会成什么样子。我们在安抚住她的情绪后,也告诉了她我们的辩护方向,我们会争取最佳的量刑辩护效果。 诈骗模式 会见过程中,我们了解了她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对起诉书的看法和意见,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此外,我们还向小张请教了“重金求子”电信诈骗是如何运作的。正如新闻所报道的那样,余干县江埠乡,作为全国“有名”的“重金求子”村,电信诈骗已然成为当地的“产业链”。而且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有些诈骗团伙甚至是家族式作案,你负责扮演富婆角色,帮忙录制诈骗语音和接听潜在的被害人回拨过来的电话,我负责扮演“富婆”的“律师”这样的角色,告知被害人要想得到定金和报酬,就必须先交纳各种名目的费用,比如体检费、保证金、税费等,他负责安排人员用POS机套现、异地取款,将骗到的钱财通过各种方式变现。此外,还有人出售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的二手电脑、呼机平台、手机等设备。而且,还有人帮忙在外地照看呼机和电脑。 小张告诉我们,“重金求子”电信诈骗的运作模式其实很简单。犯罪分子通过拨打设置诈骗语音的语音平台账号电话,将“富婆”重金求子的语音录入平台,再告知看呼机的人将设备开启群呼模式(呼机可以向任意号段的手机号码拨打电话),这些呼出的电话都被设置为响一声就挂断。如果有些人对这种未接来电很好奇的话,他们就有可能回拨,那么电话里就会出现文章开始的那段录音。只要有一位回拨者拨打了录音里留下的手机号码,那么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就成功了第一步。接着,将由犯罪分子扮演“富婆”用魔音软件变声接听来电,电话里犯罪分子会让来电者先给犯罪分子的手机充一两百块话费,以示诚意,并告知被害者话费到账后,“富婆”将前往来电者所在地洽谈重金求子事宜。 如果来电者照做了,那么犯罪分子便会进入下一步计划——一两天后用改号软件模拟酒店客房号码与被害者联系(一般会选择模拟被害者所在地最高档的酒店,即使被害者用114查询,也会被告知确实是该酒店的联系方式)。这时被害者会提出面谈,然后“富婆”会让被害者联系其“律师”,由所谓的“律师”对见面风险进行把关(往往被害者听到有律师在进行风险把关后,很容易就会放松了警惕)。接着,“律师”就会提出,由于富婆是一人前去洽谈合作事宜,为保障她的安全,需要被害者缴纳几千元的安全保证金。由于求财心切,这些被害者往往想都没想就将“安全保证金”汇给了所谓的“律师”。收到“保证金”后,“律师”会告知被害者,说正在向董事长汇报,如果董事长同意了,将会把前期的100万元定金汇给被害者。 接下来,犯罪分子将实施的是更大金额的诈骗活动。当被害者听到将有100万巨款到手,心里难免激动不已,完全放松了警惕,整日做着诈骗分子为其编织的“重金求子”梦。紧接着,“律师”会提出,由于是从香港向内地汇款,且数额巨大,因此要缴纳一笔跨境手续费,金额在几千元左右。与100万巨款相比,这点手续费又算得了什么呢?于是乎,被害者又向“律师”汇去了所谓的“跨境手续费”。收到汇款后,“律师”会用改号软件模拟香港的号码给被害者打电话,称手续费已收到,接下来将安排汇款。但是由于这是重金求子,需要去公证处公证,以免日后因孩子遗产继承的事情产生纠纷,但由于是涉外公证,所以费用也相对较高。但是,此时被害者已经被100万元的猪油蒙住了心,不多想便又给“律师”汇去了高额的公证费。 接下来,“律师”和“富婆”又会联手为被害者编造新的骗局,称钱已经汇出,但被银监会或者海关扣住了,需要缴纳关税等费用,否则100万元将无法到账。这时,也许有的被害者已经从“美梦”中醒悟过来,发现了这其实是一场骗局,但为时已晚,他们已经被犯罪分子骗取了数万元的钱财。而那些坚信这笔巨款迟早会到手的被害者,仍然沉睡于犯罪分子为他们编织的一个又一个美梦当中。不过,代价就是不断地向“富婆”和“律师”汇钱。(笔者在后期阅卷的时候发现,这些被害者被骗的金额,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十万元。) 庭前会议 由于我们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时,该案已经被提起公诉,而且根据法院的安排,该案将于近期召开庭前会议,因此留给我们的时间并不多。在与同案犯的辩护律师协调借阅卷宗后,笔者将案卷材料认真、仔细地看了几遍,并制作了阅卷笔录。阅卷后发现,检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及诈骗金额的证据是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从扣押的手机、呼机、电脑、语音平台中提取的电子证据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诈骗银行账号流水等。而公诉机关指控老张等人构成犯罪并确定具体涉案金额的逻辑如下: 被告人小张通过微信给汤某发送过语音平台账号、要求照看呼机等内容,并承认帮老张录制过诈骗语音,因此认定被告人小张构成犯罪,并系从犯。从扣押的电脑中提取到了含有语音平台账号的文件包,在文件包内解析出诈骗语音,并从诈骗语音中提取到了犯罪分子所留的手机号码,然后将这些手机号码输入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汇总库,与所有的电信诈骗报案线索进行比对。如果被害人报案时陈述的联系方式与之一致的话,将会并案处理,而被害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也就自然而然的被认定为老张等人用于收取诈骗款项的账户,而这些账户的所有流水金额也就被认定为老张等人的犯罪金额。 此次庭前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解决庭审前端的程序性事项、控辩双方对证据的争议焦点以及是否需要申请相关人员出庭等问题。在庭前会议的准备过程中,笔者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有数十万元缺少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虽然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但是这些缺少被害人报案材料的诈骗金额,是公诉机关根据与其他被害人无任何关联的银行账户流水记录计算出来的,也就是说该银行账户并没有被害人。另外,笔者从讯问笔录中还发现,作为本案电子数据的勘验、检查人员戴某还参与了对本案被告人的提审工作,这显然违反了《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的:“电子证据检查,应当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并且在案卷材料中无法看出其是否属于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因为该《规则》规定了“检查工作应当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因此,笔者在庭前会议中,向审判长提出了部分涉案金额缺少证据的观点,并递交了申请相关人员出庭的申请书。但尴尬的是,在庭前会议结束后,检察官立马让办案民警向山东警方调取了报案材料。而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却在正式开庭的时候被法官以“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就相关人员出庭的问题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为由给拒绝了。但其实,笔者在与公诉人多次私下沟通的时候,均要求通知戴某出庭,毕竟本案还有很多问题需要他来解释。 发现辩点 在庭前会议召开之后,根据笔者与审判长电话沟通中获取的信息可知,本案已经报请延期审理了,因此距离正式开庭,还有很长一段时间,但这也为辩护工作留下了充足的准备时间。 由于我们的案卷材料是从其他辩护律师那里借阅来的,而他们的电子卷宗又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到检察院刻录的,但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证据方面的问题被退回补充侦查了两次,因此电子卷宗内并没有补侦材料。此外,电子卷宗由于检察院光盘刻录技术的问题,一些证据材料很是模糊,有些材料甚至是一片空白。于是,笔者和团队其他律师多次到法院补充阅卷,在此也要感谢审判长和书记员每次都能不厌其烦地安排我们进行补充阅卷。据不完全统计,笔者前往法院补充阅卷的次数不下于四次。在此,想提醒各位同仁,阅卷工作还是要做的细致一些,不要认为案卷材料的某一页无关紧要,然而事后你会发现,其实往往是自己认为不重要的地方隐藏了巨大的辩护空间。因为,正是这几次的补充阅卷工作,让笔者发现了检方指控被告人涉案金额的证据上存在的问题,也让笔者弄清楚了检方的指控逻辑。 如前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金额是根据涉案账户银行流水来计算的,而电子卷宗里所有的银行流水材料都是比较模糊的。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检察官应该不会在金额统计方面犯这种计算错误的低级错误吧?在法院补充阅卷的时候,笔者特意拍摄了被告人的涉案银行账户的流水记录,并逐笔将所有的收款记录进行了计算,发现检察官确实没有犯这种低级错误,但是却出现了其他更为严重的错误。这一补阅工作,让笔者发现了如下几个问题: 其一是,在被告人归案后数月时间里,涉案银行账户仍然有钱款从全国各地的ATM机或柜台汇入,公诉机关将被告人归案后所有汇入的金额也进入了犯罪数额;其二是,公诉机关没有对被告人小张参与诈骗的具体时间进行确认,将其参与之前的银行流水记录也计入了犯罪数额中;其三是,有一位被害人报案时称自己是被外汇投资的方式诈骗,但被告人供述他们使用的诈骗方式只有“重金求子”,而且从电脑中提取的语音包也没有被害人所说的外汇投资诈骗语音;其四,多位被害人报案时称骗自己的“富婆”分别叫“张俊雅”、“金梅”或者“黄秀芳”,而被告人小张供述其扮演的“富婆”叫“王娟娟”,此外公安机关提取到的语音内容里,也没有一个“富婆”使用的是上述三个名字。 因此,这些问题也就成为了笔者准备辩护材料的主要思路之一。 正式开庭 2018年3月7日上午9时,“重金求子”电信诈骗案在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审理。十余位被告人带着戒俱、面露惧色,陆陆续续地走入法庭。当看到自己的亲人坐在旁听席向他们招手的时候,台上的他们顿时掩面而泣,眼泪止不住的留。我想,此刻他们的眼泪是因为后悔和思念而流吧。 庭审活动进行了一整天,由于被告人小张在本案所有被告人当中排第八,因此上午大部分的时间是在听前面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进行发问和质证。笔者坐在后面静静地听着,当发现他们的质证观点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时,笔者便将其补充到我们所准备的质证提纲中来。在上午的庭审活动中,有幸见识到了律界前辈毛律师的辩护风采和应诉能力,作为本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她,在庭上据理力争,全程脱稿,而且思维敏捷、条理清晰,令作为晚辈的我很是佩服。 下午,由于师父临时有事,便安排我独自留在法院开庭。以前经历了那么多次的庭审,都未紧张,没想到这次单独开庭,自己的手居然会有些许颤抖,或许是因为想到庭上的其他辩护人都很牛X,而自己作为一个未出茅庐的新人要和他们一起同台辩护而紧张吧。但真正到了自己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却又无所畏惧了,心想这只不过是自己刑辩之路上的一场实战演练而已。 庭审效果,总体来说是不错的。毕竟自己发现的那些问题,其他辩护律师都没有发现,当笔者提出这些问题的时候,后面的辩护律师也跟着延用了我的质证意见和辩护观点。 辩护感悟 从接受委托,到结束庭审,整个案件的跨度有近半年之久。这个案件,不论是从案卷材料(18本卷宗),还是与被告人的会见次数(法院阶段不低于8次),或是与办案人员的沟通频率(当面、电话沟通数十次),都远远超过了笔者经手过的其他刑事案件,虽然工作量大,但笔者却乐在其中。尽管我们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的那些问题,被司法机关以补漏或者和稀泥的方式给解决了,但是有心人天不负,正是因为这些前期的准备工作,才让笔者在案卷材料中寻找到了切入点。 由于自己多次亲自前往法院或者以去电的方式去“打扰”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因此笔者的名字被主审法官和书记员所熟知。好几次给书记员打电话,还没自报家门,书记员就说你是杨律师吧,说实话,这种被人“惦记”的感觉真好。也正是因为混脸熟,让我比其他辩护律师提前知晓了该案被告人的罚金刑是多少。 此外,在代理该案的时候,笔者所在团队恰好接下了当地的一个故意伤害案申请重新鉴定的代理工作,由于这个故意伤害案是由当地派出所所长负责侦办,因此我们不免要与其打交道。在代理两个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和故意伤害案的侦办人员(当地派出所所长)的沟通体验,明显差于和诈骗案的办案人员(检察官)的沟通体验。和检察官沟通时,笔者向其提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检察官都能耐心地和笔者解释并进行探讨。可是,当笔者和派出所所长沟通并指出其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时,该派出所所长却表现出一副很强势的姿态,你说你的,但是他的声音却一定要盖过你的声音。虽然不能以偏概全,但是这一对比却让笔者觉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之路,不仅路漫漫而修远,且道阻且艰。 后记 今天是2018年4月7日,还处于清明节假期,但距上次开庭已经过去了刚好一个月,想到这里,便觉得应该为这个案子的辩护工作写点什么。于是,写下了这篇办案手记。 清明节放假之前,在知晓了具体的罚金刑之后,笔者和主审法官通了电话,问如果家属缴纳了罚金,有没有可能判处缓刑?法官直接回复我说不可能。按照主审法官的意思,该案应该会在清明节后宣判,尽管法官明确告知了不可能判缓刑,但笔者还是希望能获得一个让人接受的结果。 本文作者/杨盟 指导与校稿/肖亮斌
11/112020
非法买卖爆炸物2000T,律师如何办到案件不起诉?
江南梅雨时节,南昌近日终于大放晴天。在2019年3月29日下午,笔者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耳边传来熟悉的声音:“李律师,我出来了,出来了...” 2018年7月,律所接受了宋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笔者担任宋某某的辩护人。得知南昌市公安局以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已经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律师的本能提醒我此案重大,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笔者心里暗下决心:“在没有看到案件事实真相前,要大胆怀疑一切,做好持久斗争的准备”。 一、都是“化肥”惹的祸 笔者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宋某某,了解了基本案情。原来一切是“化肥”惹的祸,但匪夷所思的是化肥怎么成了爆炸物,后经查阅相关资料,化肥中的“硝酸铵”成分可以作为制造爆炸物的原材料。宋某某是四川XX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在眉山办事处从事销售化肥工作。宋某某从2014年至2018年6月期间销售化肥给江西、广东等地,在公安查获宋某某记录的出库单上显示销售量高达2000T左右。本案是江西的经销商魏某某、周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先行抓获,后公安根据货源线索才将宋某某抓捕归案。笔者多次会见询问宋某某怎么认识魏某某、周某某的,2000T化肥具体量及质量是否有合格证明,是否对魏某某、周某某将化肥另做用途知情,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交易的等细节问题,笔者发现其中另有蹊跷。 二、37天“黄金”逮捕期限,我做了什么? 笔者掌握基本案情后,立即带好委托手续前往南昌市公安局与办案民警沟通案情。相比以往办案去过的公安局,南昌市公安局的门卫戒备极为森严,笔者经出示执业证还是不让进入,非要笔者先联系办案民警后,再由办案民警通过内线拨打门卫后,方可进入。见到办案民警后笔者递交了手续,笔者面带笑容说:“X警官,辛苦你了,这么远从四川抓过来...”寒暄了一会后,现场的氛围变成轻松了许多,要回到正题上了,我继续说:“X警官,我们律所很重视这个案子,我们团队研究讨论了一下,目前对定性有一定异议,宋某某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说不过去啊”(笔者实际上在问公安掌握证据的情况)。当然办案民警很是机灵,立马就搪塞回避了这个问题,笔者继续沟通案情的细枝末节(后来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过早向公安的透入太多案件细节及证据瑕疵存在利弊,可能为公安侦查指明了方向,对办案不利,索性本案并未影响)。见沟通比较顺畅我继续说:“X警官,按道理是应该抓公司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宋某某从未管控货款,宋某某不是这个犯罪主体啊”,此时,X警官犹豫了一下答复:“我们正在查公司这边...”见此,笔者暗自窃喜,此案还有一定的操作空间。最后,笔者问是否可以取保,X警官笑道:“除非退点赃款”,笔者心里想这不是让我认罪吗?我答复宋某某没有从中获利,公司及老板获利,要不我去做下公司老板的工作。第一次的沟通还比较顺畅,为之后沟通做下铺垫,离开时,X警官还打给我一支烟。沟通完毕后,笔者第一时间告知了家属。 离逮捕还剩7天时间,笔者致电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问及公安是否呈请报捕,案管中心答复昨天刚报。笔者继续问办案检察官名字及联系方式。第二天,笔者就带好手续及《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书》找到办案检察官,沟通了案情,表明我们对宋某某的定性有异议,并要求检察院督促公安立案追究公司及老板的刑事责任...,仅抓捕宋某某不公平,无法达到全面惩罚犯罪的目的,也无法追赃。第七天,笔者收到《逮捕通知书》,感到欣慰的是检察院对定性动摇了,改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这意味着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变成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初见辩护成效,第一时间告知了家属。 三、历经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我做了什么? 时间过得飞快,转眼本案就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笔者准备前往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手续阅卷,发现宋某某案已经移送南昌市经开区检察院了,魏某某、周某某仍在市检审查起诉,宋某某与魏某某、周某某不同案处理了,这意味着宋某某案操作空间仍较大,笔者信心陡增,第一时间将好消息告知了家属。随后前往经开区检提交手续阅卷。 拿到案卷后,笔者加班加点阅卷,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发现检察院逮捕时变更罪名主要是没有证据证实宋某某对魏某某、周某某将化肥销售给矿山老板制作爆炸物知情,认定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要是宋某某受公司老板指示更换了一批其他公司的化肥包装袋。随后,笔者又前往一看会见宋某某,核对笔录,询问具体如何受公司老板指示更换化肥包装袋,是否知情更换的包装袋是其他公司已经注册的商标,是否知情更换包装袋有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同时核对更换的数量等事宜。会见结束后,笔者立即向经开区检察院提交一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辩护意见书》,同时跟经办检察官沟通,笔者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本案遗漏主要犯罪嫌疑人四川XX公司、荣某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求检察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追究四川XX公司、荣某某的刑事责任。 一个月后,检察院采纳了笔者部分意见,第一次顺利的退回了公安补充侦查,得到消息后,第一时间告知了家属。笔者立即草拟了一份《辩护意见书》提交市公安局经办民警并进行沟通。一个月后,又移送检察院了,笔者继续去检察院阅补侦案卷,发现补侦案卷并无有罪证据。随后,笔者再次向检察院提交《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辩护意见书》。之后,第二次也顺利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了,笔者一一告知了家属。 四、最后一个月“白金”审查起诉期间,我做了什么? 第二次退侦一个月后,案卷如期移送经开区检察院了,两次退侦均已用完。到了最关健的时候了,笔者再次去检察院阅补侦案卷,发现补侦案卷仍无有罪证据。笔者甚是欣喜,将好消息告知了家属,同时准备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辩护意见提出本案经贵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免于追究宋某某的刑事责任,检察官答复要将我的意见提交检委会讨论后再做决定。听到这个消息后,笔者觉得此案极有可能不诉。终于在2019年3月29日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笔者接接到宋某某的电话,听到其释放的好消息,笔者内心如释重负... 五、结语 笔者第一次以札记的形式记录办案过程,记录年轻时的激情,当我回忆往昔时,不因碌碌无为而悔恨。 本文作者/李友涛 指导与校稿/肖亮斌
10/302020
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作用
刑事诉讼程序一般可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几个阶段,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尽管许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均清楚上述几个阶段以及他们自何时起可以聘请律师,但却不了解律师在此中的作用。有些人认为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仅能进去见见人,用处不大;也有些人认为可以先观察37天,认为只要检察院不批捕,便可大事化小,寄希望于那寥寥无几的不批捕可能性中;更有人认为与其请律师不如搞关系,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捞人”。 然而据多年的实践经验,上述这些想法事实上会延误辩护的最佳时机,甚至小事化大,将案件拖入另一种复杂的情况当中。律师的作用既体现在庭审时激昂的抗辩,又体现在阅卷时的一丝不苟,更体现在侦查阶段对案件进程的有力阻击上。具体而言,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有如下七大黄金作用。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稳定其情绪 当犯罪嫌疑人被刑事羁押,身处看守所这一陌生的环境中,与外界的联系已基本断绝,更面临着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其难免会产生焦虑、不安的情绪,从而对其接受讯问的心态造成负面影响,也会使其难以适应看守所的生活模式。此时律师的会见不仅能够安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更是向其表达家属对事件的关注及支持,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更好的精神状态应对后续的程序。 二、为犯罪嫌疑人解释其所涉及的罪名 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对自身所涉及罪名的了解仅停留在名称之上,对更深层次的刑法法条、司法解释以及实践情况均不大清楚,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是依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实践经验作出的综合判断。律师不仅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解释某罪名的追诉标准、量刑规定等,更能让其知道在何种情况下将构成何罪名,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更清晰的了解。 三、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对事实的全面了解,是成功辩护的必要条件。案件发生后,家属对整个事件往往一知半解,即便从办案单位中了解到的案件情况也仅是片面而残缺的,同时由于律师无法在侦查阶段进行阅卷,于是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整个辩护工作了解事实的关键。 进一步说,同样的事实,在不同人眼中会有不同的看法,也许犯罪嫌疑人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在律师眼中,其行为可能并不符合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或者即便构成犯罪,亦有罪轻罪重之分。律师在侦查阶段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能够提早制定辩护策略,并与犯罪嫌疑人就事实部分充分沟通,让辩护工作尽早开展。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其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严重往往没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律师可根据所涉及的罪名的法律规定以及实务经验,综合自首、立功等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最终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作推断,并通过分析事实经过,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意见,提出变更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 五、制作法律意见书,向侦查机关反映律师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常会认为只有在庭审时才能提出辩护意见,其实,自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便应根据法律、事实向侦查机关反映相关情况。如案件性质属《刑事诉讼法》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律师可以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律师的分析意见,并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六、向检察院提出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分析 众所周知,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是否批准侦查机关提请的逮捕申请,对刑事案件的后续发展有重要影响,若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则刑事拘留将会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尽管仍有后续的诉讼程序需要进行,但此时犯罪嫌疑人已从看守所出来了。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根据侦查机关提交的相关材料、报告,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若此时缺少律师发出的声音,办案人员难免会产生应予逮捕的倾向性意见,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若侦查阶段便聘请了律师,在检察院审查时由律师提出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分析意见,有可能成功地推动不予逮捕决定的作出,影响整个辩护进程。 七、代理申诉或控告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不仅包括提出辩护意见,还应从侦查阶段始便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各种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难以分辨侦查机关、看守所等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此时便需要律师为其讲解、分析并针对违法行为代理申诉或控告。 律师的专业水平、实践经验在成功的辩护中必不可少,但在时间上聘请律师尽早、及时地介入案件同样是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关键。 本文作者: 梁栩境律师
10/292020
透过“权健”事件浅析传销犯罪
最近“权健”公司再一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从目前的形势看,凶多吉少,不知这一次“权健”能否全身而退。 回顾“权健”相关大事件 2018年12月25日,丁香医生发表了《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的文章,文中讲述了一个服用了权健产品,没有在儿童医院治疗,而去世的女孩以及她家人的事情,疑似直指权健涉嫌夸大宣传、传销模式。 2018年12月26日,权健发文要求丁香医生删除文章,并且道歉。同日,丁香医生强势回应:不会删稿,对每一个字负责,欢迎来告。还是当天,丁香医生收到了权健公司的律师函:“上述文章文字逻辑混乱,内容显系编造,对委托人造成了巨大影响和经济损失”、“商洽对委托人的赔礼道歉事宜,最大程度挽回不良影响。”......丁香医生对此回应:”曝光的目的是想通过这件事,能够让小周洋式悲剧不再重演。此文绝无利益关系,绝不删稿,已收到了权健公司的律师函,准备走司法程序。“ 2018年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总局正在了解权健产品相关情况,调查清楚事实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同日,天津市委、市政府责成市市场监管委、市卫健委和武清区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权健集团展开调查核实。调查组要求权健集团就反映的问题作出全面、如实说明,并致函“丁香医生”,希望其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以利于核查工作尽快完成。 2018年12月27日晚开始,各大电商平台,如京东、淘宝等,纷纷下架权健产品。 2018年12月28日,联合调查组宣布:目前经过初步核查,天津权健公司部分产品涉嫌存在夸大宣传问题。并且宣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其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12月30日,据相关消息,权健官网下架9款曾被经销商声称能够“抗癌”的产品,包括9款营养保健产品和自然医学产品。 2019年1月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权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同时,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火疗养生场所、开展集中打击清理整顿保健品乱象专项行动。 2019年1月2日消息,按照天津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市场监管委会同市委政法委、市卫健委等10部门从即日起发起为期3个月的打击、清理整顿保健品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2019年1月2日,对在权健肿瘤医院涉嫌非法行医的朱某某立案侦查。2019年1月7日,已对束某某(男,51岁,权健公司实际控制人)等1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对另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审,相关工作正在开展中。 事情发到到此,基本已经确定,“权健”这次有点悬了,因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那么“传销”组织的定义到底是什么呢?百度百科上的是这样的定义的“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案涉相关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对于“传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传销”大家首先想到的可能是那种以做项目的民义把人骗的去然后洗脑,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殴打,逼迫交纳入会费等较为常见的低级模式。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传销的模式也不断的推陈出新,由原来的简单粗暴到现在的润物细无声,做的是情怀和梦想。经常有朋友问我关于权健、anli、还有“微商”等是否属于“传销”的问题。我之前只回答有可能涉嫌传销。既然涉嫌“传销”国家为什么不制止,应该只是时间问题。 关于“权健”的产品,种类繁多,但价格不菲,我身边的朋友也有用过的例如:鞋垫、卫生巾、火疗等。有的使用者说效果明显,有的却说是骗子。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以我的消费理念来看,还是要尊重经济学的价值理论。相信“价值决定价格,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上下波动”。一个产品你说的再好,如果它存在的价值就在那里,你再怎么吹,“鞋垫”依然还是鞋垫,不可能成为金子。 笔者浅见 笔者作为一位执业多年的律师,处理各种“传销”类案件,形形色色的当事人也见过不少,可怕的不是钱财受损,而是人性的贪婪。 在现实生活中“传销”到底离你有多远”?其实不远,有时就在你身边,只是你未察觉而已。随之微信等社交AAP的普及,微商、电商泛滥,经常有人问我,微商加盟是否属于传销?微商一直以来就被各种争议所包围,营销方式混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缺乏监管,微信中疑似传销的营销模式普遍采用分级代理制度。 判断是正常的经营、正常的朋友代购还是传销,要素之一就是它的盈利模式是不是靠发展下线、发展人头,或者说是不是我们所说的一种金字塔型的盈利模式。”关于部分微商是否属于传销,目前尚无定论,但是了解一些甄别传销的方法还是很有必要的。 如何去鉴别是否属于传销,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收入分配模式。传销的收入模式是按照人头数计算,因为它发展的每一个人都需要缴纳高额会费或者购买产品(销售额是指发展一个下线,下线缴纳多少会费)来赚取收入。真正的微商则是按照产品的销售业绩来获得收益,是大规模的个性化商业行为。 二、日常工作模式不同,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总是围绕着“寻找下线、拉人头”的模式开展工作。普通的直销从业人员前期主要是寻找消费客户群体并销售产品,完成售卖服务。 三、是否有产品销售?销售的产品是否有价值?价格是否合理?一瓶只值几块钱的东西,莫名其妙的卖几百上千块,这就要特别的小心。直销的产品的价格必须物有所值,价格贵必须有贵的理由。 四、产品是否流通,传销的最根本目的是要“代理”发展“代理”,他们只在意有多少人在“卖产品”,并不在乎有多少人“买产品”,一层一级的发展,最后接盘的是那些末端的代理商们。犹如击鼓传花,看谁是“接盘侠”。而直销最关心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直销必须依靠优质的产品抢占市场,延续再生产。 五、有无售后服务,产品卖出之后能否退换货。传销的产品一旦销售就无法退换,或者想方设法给退货顾客设置障碍。而直销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售后保障。例如它们会给一般顾客承诺在7天内无理由退货,或者可以试用一定期限。 如何甄别是否属于传销?其实并不难。难的并不是方法,而是对贪欲的控制。 结语 在文章最后,借用一句办案机关的标语来提醒那些正在传销或在传销路上的“追梦者们”——“珍爱亲情,远离传销”。 本文作者: 周庆旺 盈科南昌分所刑事部核心成员
10/252020
诈骗金额高达数百万,律师如何实现检察院37天不批捕释放?
2018年11月27日晚上9时55分,笔者在湖北省黄冈市看守所登记大厅接到了因检察院不批捕而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刘女士。被释放的这一天,距离她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已有36天,刘女士走出由武警值守的铁门,满脸笑容地对我说了一声:“杨律师,辛苦了。”见到刘女士踏出铁门的这一幕,笔者觉得这一个多月的奔波和劳累,都是值得的! 一、祸起一纸合作协议 事情还得从三年前的一份合作协议说起。数年前,刘女士从某石化公司辞职后,开始在江西南昌经营一家电子材料制造企业,企业在她的苦心经营下逐渐步入了正轨。2015年初,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刘女士计划在广东地区设立销售公司,专门负责南昌公司的产品销售业务。此时,解某龙在其表侄陈某超(刘女士经营的南昌公司的股东之一)的介绍下与刘女士结识。解某龙在获知刘女士计划在广东地区设立销售公司这一消息后,便提出想在刘女士扩大经营的计划中入股,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其在广东公司的入股金。 在陈某超的牵线搭桥下,解某龙与刘女士于2015年5月19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乙方拿资金加入甲方经营,甲方于2016年在广东地区成立贸易公司(负责销售南昌公司生产的电子材料),乙方在该公司占10%股份。2015年贸易公司未成立期间,乙方资金在甲方公司,甲方按利息支付,利息方式暂时按15%计算,支付日以资金到位开始计算,也可以将利息计入广东贸易公司股份。” 刘女士在签订合同之前与解某龙商讨合作事宜之时,告知解某龙如果产品技术不过关,导致产品无法生产的话,广东贸易公司设立计划将搁浅。果真,由于新产品的研发较为困难,产品生产技术也一直不成熟,南昌公司的产量一直上不去,公司经营也陷入了困境。因此,广东贸易公司的设立计划便不得不搁置下去。在此时,刘女士也通过陈某超找到解某龙,商讨双方是继续合作经营还是就此拆股散伙。解某龙表示愿意将自己先前出资的100万元,作为南昌公司的入股金,并同意将股份转至其表侄陈某超的名下。但是双方虽然达成了这一共识,却未就此形成书面的协议。 在双方达成了“债转股”的合作意向后,转眼间到了2017年3月份。不知为何,有一天解某龙突然提出要求刘女士归还其先前出资的人民币100万元,并称如果刘女士不归还这笔款项,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其表侄陈某超和刘女士串通起来诈骗其钱财。由于南昌公司正在扩大经营,公司账户的大部分资金被用于购买设备和原材料。刘女士一时也无法全部满足解某龙的“退股”请求,便和陈某超商量了一番,两人先行退给解某龙部分投资款,刘女士退还5万元,陈某超退还15万元,剩余部分待公司经营状况改善后再退还。 在收到这两笔款项后,解某龙并未善罢甘休,而是找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刘女士和陈某超诈骗了100万元,要求予以刑事立案。在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后,湖北省武穴市公安机关对于解某龙的报案并未作立案处理。解某龙发现自己的刑事控告并未使得事情朝自己想看到的方向发展,便多次到市、省乃至北京等地的信访部门进行信访。 二、罕见的连续三次提请批捕 也许是迫于解某龙多地信访的压力,湖北省武穴市政法委便召集当地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律师协会相关人员召开了座谈会,要求参会人员对此事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办法。会后,武穴市公安局当即决定对解某龙被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并率先对陈某超实施抓捕,同时要求刘女士协助调查。陈某超在被刑拘十余天后便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而吊诡的是刘女士却一直未被公安机关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在刘女士到武穴市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的时候,办案民警出面进行调解,希望能够促成双方和解。但是解某龙仗着公安机关已对此事立案侦查,便提出要求刘女士和陈某超不光要归还本金100万元,还要按照15%的年利率支付复息,总计要刘女士和陈某超归还140余万。对于解某龙的无理要求,刘女士和其家人并未答应。 见此情形,解某龙再次到相关部门信访,于是相关部门迫于维稳压力,再次要求武穴市公安局妥善处理好此事。于是,武穴市公安局在未对刘女士和陈某超刑拘的前提下,将解某龙被诈骗案移送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尔后,该案被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批准逮捕。在不捕的同时,检察院给公安机关开出了一张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意见,要求补充侦查。经过数月的补充侦查后,武穴市公安局在未对任一涉案人员采取刑拘等强制措施的前提下,再次将此案移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不出所料,该案再次被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批准逮捕。在不捕的同时,检察院又再次给公安机关开出了一张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意见,要求继续补充侦查。 此次补充侦查,却给我们的当事人刘女士带来了36天的牢狱之灾。2018年10月21日,刘女士接到武穴市公安局办案民警的电话,要其到武穴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应办案民警的要求,刘女士第二天从江西南昌驱车赶到武穴市公安局,随后刘女士被刑事拘留,并被羁押于湖北省黄冈市看守所。 三、临危受命的法律顾问 鉴于我们惟盈刑事辩护团队一直以来是刘女士公司的法律顾问,并为刘女士在此前一系列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提供了较为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2018年10月26日,刘女士的前夫罗先生找到我们团队,希望委托我们惟盈刑事辩护团队为刘女士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与罗先生核实了相关情况,我们当即召开团队会议,分析公安机关为何再次对此案提请批捕,并制定接下来的辩护策略。关于此案的定性,我们一直坚信刘女士与解某龙之间的纠纷不属于诈骗,其实质上是民事经济纠纷。为此,我们和罗先生就辩护方向达成一致认识,坚持无罪辩护! 2018年10月28日傍晚,在结束白天的工作后,笔者跟随惟盈刑辩团队主任肖亮斌律师连夜驱车赶往湖北省武穴市。由于途经正在维修的昌九高速,且夜空中下着小雨,我们一路不敢开快,直到深夜11点才到达目的地——黄冈市看守所附近的小旅社。稍作休整后,我们二人在房间里商讨第二天会见后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约谈提纲,确定了几点:首先,该案为何由武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其次,明显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为何要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再者,连续多次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到底补充了什么定罪证据?最后,该案定性是否系政法委协调的结果? 第二天,我们在看守所见到了当事人刘女士。毕竟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刘女士在见到我们后表现得很淡定地说,两位律师麻烦你们了!在会见的过程中,刘女士还一个劲的在我们面前夸办案民警,说执法过程很文明,没有任何为难她的行为。在更为细致地了解了案情和公安机关在提审时所问及的问题后,我们告知刘女士,我们会依法与公安局、检察院进行沟通,让她耐心等一等,毕竟这世间还是有法律的! 会见结束后,我们又驱车赶往武穴市公安局。虽然此次前往办案单位主要是为了沟通案情,但我们也将先前早已准备好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暨侦查期间辩护意见书也一并带了过来。到武穴市公安局后,在大门口,却发生了一件让我更加明白什么叫“衙门难进”的事情。正当我们走进公安局大门时,却被一位身着协警制服而领子翻起、嘴角叼根香烟、头发打理整齐的大叔用一种趾高气扬的语气叫住了,“你们找谁?怎么随便就进去呢?”我们当即表明我们是辩护律师,过来找办案民警沟通案情。他不耐烦地说道,“你们告诉我找谁,你们给他打电话,他说让你们进去,我就放你们进去。”我心想,既然是来办事的,就客随主便吧,于是按照他的要求,我当即联系办案民警。也许是因为办案警官在开会,我们拨打了几次电话都没人接听。 见此情形,我们便向这位协警大叔说好话,看是否可以先让我们进去。但他仍然一副“里面不同意,我这里不让进”的态度,于是我便问他,你们公安局的门怎么这么难进?我都表明我们的身份了,为何还是不让进?他一副不屑的语气说道,“你们是律师就了不起么?我外甥还在北京做律师呢!”接着我们就问他,现在都提倡政府的门向群众敞开,你们怎么无端设置门槛?他说道,“我们公安局有规定,获批才放行是我的责任。”我问到是什么规定,可否让我们见识一下?这时,他转身走进门卫室,用手指着墙上挂着的一块蓝色的牌子,说道“这就是我们的规定!”隔着窗户,我们看到蓝底白字写着门卫管理制度,其中一条的内容大致是门卫对外来人员需要进行登记。我便回应到,这个规定也只是说需要登记,并未说要由具体人员批准啊,凭什么你不让进! 在与这位大叔争执无果后,我们再次拨打了办案民警的电话,这次总算接通了,在告知我们的来意后,这位民警当即在电话里跟这位门卫说让他们进来吧。此刻,我和师父摇摇头地相视一笑,迈着大步走进了武穴市公安局的大门。 在与办案民警沟通的过程中,我们获知武穴市公安局之所以对该案行使管辖权,是因为解某龙的被骗款项是从当地某银行转账至刘女士公司公账;其次,该案经过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当地律师协会集体讨论,定性为刑事案件是不会出错的;再者,刘女士的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有多笔款项往来,有转移赃款的嫌疑;最后,该案要想取保候审,必须将解某龙这个不稳定因素给稳住,也就是刘女士与解某龙之间的钱款纠纷必须解决。在与之沟通的同时,我们也表明了我们的辩护观点,并将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和辩护意见交给了办案民警。 沟通过后,我们又前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的法律职权,对武穴市公安局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立案行为予以监督,并递交了书面的立案监督申请书。但直至检察院的不批捕结果出来,我们也没有收到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是否进行立案监督的答复。此次湖北武穴之行,虽然没有取得我们想要的结果,但也为接下来辩护方案的制定,提供了更全面的依据。 四、惟盈刑辩团队协同办案 返昌后,我们与罗先生沟通了当前的进展和此次前往武穴所获知的信息,并达成兵分两路的共识,即我们律师从法律角度依法为刘女士进行辩护,当事人家属向黄冈市相关职能部门合理反映诉求。 2018年11月6日,惟盈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主任肖律师和罗先生共同驱车前往湖北黄冈,肖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与公安局、检察院办案人员沟通,罗先生前往黄冈市政府、政法委、市公安局合理反映诉求。此次前行,肖律师与武穴市公安局法制科负责人、分管刑侦的局领导进行了富有意义的沟通。从他们的话语中,我们获知此案只要解某龙这边拿了钱并对刘女士予以谅解,且保证不再上访,公安机关可以对刘女士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而且,公安机关也可以适当地出面调解,毕竟他们也不想捧着这个烫手的山芋。在获知取保候审的先决条件后,我们当即联系家属并告知这一情况,他们表示愿意在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将钱款归还,但是要给一定期限。 2018年11月7日晚上,师父临时告知我,经过这两天罗先生与解某龙的不断沟通,解某龙同意坐下来与我们协商还款事宜。让我第二天一大早去武穴市走一趟,帮当事人对协商还款事宜进行把关。 2018年11月8日天还未亮,笔者便开着车往武穴市赶去,连续驱车三小时,不敢说累,因为使命在身!到那后,罗先生告诉我那个一只手两指夹烟一只手端着茶杯、翘着二郎腿靠坐在椅子上的穿着朴素、个子瘦小的老汉就是解某龙。当然,这也是笔者第一次见到这位解某龙。互相介绍一番后,我开门见山地跟解某龙说,我们此次见面是来解决问题的,不是来互相指责或者埋怨的,你的想法是什么?要刘女士这边给多少钱,你直接说吧!解某龙也不客气,直接说要求很简单,归还本金加复息,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可以分期付款。罗先生在来之前就已告诉我,可以适当作出让步,因为企业需要刘女士出来主持局面,否则亏损将会继续扩大。在一番讨价还价之后,我们达成“由罗先生代刘女士先归还本金50万,剩余本金和利息等刘女士取保候审出来后再想办法在一定期限内凑集”的共识。 紧接着,我便驱车前往黄冈市看守所会见刘女士,在与刘女士商量妥当后,其也表示愿意接受这一方案。于是笔者在看守所内草拟了一份还款协议,让刘女士签字确认。当笔者从黄冈市看守所驱车折返至武穴市公安局后,解某龙提出要对该份还款协议进行修改,提出要在归还款项上写明是被刘女士诈骗的钱款。对于此,罗先生明确表示不可能,说这等于让刘女士自己承认是诈骗!因此,这份协议因双方对款项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认知,也就没有签署,此行也无果而终。 由于笔者第二天有要事在身,只能先行返回南昌。在肖律师的协调下,惟盈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当即安排了团队的谢亮亮律师和周庆旺律师第二天去武穴顶班。 2018年11月9日上午,谢亮亮律师和周庆旺律师二人赶到武穴市公安局与罗先生汇合,并继续与解某龙进行沟通,非但没有做通他的思想工作,解某龙反而提出更高的要求。其要求刘女士除了归还本金加利息外,还要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余万。这下罗先生算是明白了,这家伙就是在乘火打劫!既然刘女士被我假借公安之手弄进去了,你们家属又这么急着要她出来,那这个数字还不是由我来定?于是,这次武穴双日行,虽然无果而终,但也让罗先生坚定了一个想法——绝不妥协! 2018年11月13日,由于刘女士一直以来需要服用进口药物疗养身体,且需要将上次沟通的结果告知她,笔者再次受命驱车前往黄冈市看守所会见刘女士。再次见到刘女士,她笑嘻嘻的对我说,杨律师你来了啊,辛苦了!看到她这么乐观的心态,笔者心想不愧是经历过大风大浪的企业家,要是换成一般人,估计早就要开始哭闹了吧!笔者将上次沟通的结果告诉刘女士后,她也坦然地接受了这一结果,反而还安慰我说没事,就等着公安报捕吧,看他们有什么证据能把我定罪! 会见结束后,笔者又驱车赶到武穴市与在此处已停留一个多星期的罗先生等人汇合。既然这个案子是武穴市政法委协调的结果,那解铃还须系铃人。于是,当天下午,笔者和罗先生等人来到了本案的“始作俑者”——武穴市政法委,并顺利地见到了当时召集公安、检察院、法院、当地律协开会的刘书记。在表明我们的无罪辩护观点后,这位刘书记也表示愿意尊重我们的观点,但是不是构成犯罪,公安目前还在侦查。接着我们把与解某龙进行沟通和商谈的这两次经历全部告诉了刘书记,并明确告诉她现在解某龙已经有乘火打劫、借刀杀人的意思了,希望当地司法机关能够慎重处理此事,否则刘女士的家属也会到各地去信访!在办公室,刘书记当着我们的面给武穴市公安局法制科负责人去了电话,并核实了我们所说的这些情况,要求公安妥善处理,不能任由解某龙乱来! 2018年11月21日,在获知公安机关已提前将材料交至检察院审核、但检察院还未正式进入批捕程序后,惟盈刑事辩护团队主任肖律师再次驱车前往黄冈市看守所会见刘女士。肖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向当事人刘女士告知了检察官过来提审时大致会问的问题,并再次向其讲解了关于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会见结束后,肖律师带着之前就已邮寄了一份过去的《致检察长的一封信》来到了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并要求案管中心工作人员将此信当面交给检察长,以确保检察长能够收到我们律师的辩护意见,并要求具体负责人员在批捕环节慎重把握。 2018年11月22日,笔者通过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查询到该案已正式进入批捕环节,具体负责审核批捕的检察官还是之前的张检。刑辩律师都知道,当刑事案件进入了报捕环节,也就意味着黄金辩护期最关键的时刻到来了!于是,在这几天时间里,笔者多次联系承办检察官,并向其邮寄了《建议不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等材料。 五、所有的付出只为换来曙光 2018年11月26日晚上,笔者接到惟盈刑事辩护团队主任肖亮斌律师的电话,说武穴市公安局办案民警要求罗先生在第二日带律师去一趟武穴公安局。接到这个通知,笔者心想,为何公安会在此时要求律师陪同家属前往?根据以往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如果是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公安从来都是电话通知家属;而如果是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话,也是通知家属过去接人,从来也不会叫上律师陪同。但笔者心里明白,此去陪同家属去武穴,应该就是接人! 在去的路上,笔者还特意拨打了办案民警和承办检察官的电话,但不知是刻意回避还是怎么,这两位对于我的询问,都不予以正面答复。办案民警说,你来了不就知道了嘛;承办检察官说下午材料会送到公安局,你们在那等就行。在怀揣着对案件批捕结果充满期待的心情下,笔者和罗先生等人来到了武穴市公安局。 这次笔者没有再跟那位协警门卫就进门的事情再起争执,而是直接在办案民警的带领下走进公安局大门并来到了他的办公室。在办公室里,我们看到解某龙和一位男子也在场,我心想解某龙这家伙是不是仍不死心,还想乘火打劫?但笔者在去的路上就已经跟罗先生沟通了此次武穴之行是来接人的,解某龙这边不用再求着他松口放人。进入办公室后,我便问到,解某龙你现在的想法是什么?只见解某龙像一只泄了气的皮球,软绵绵的依在椅子上,夹在手指间的烟也没点,低声地对我们说,“你们有多少就给多少吧,也不用说这个钱是诈骗什么的,就说是还款吧。就算你们给10块,我都会给你们写收条。”看到他这副模样,罗先生也没去刁难他,就说先给你20万吧,剩余的钱等刘女士出来后再想办法凑给你。于是,罗先生当即通知公司财务向解某龙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0万元。汇款后,我们先在办案民警的安排下为刘女士办好了取保候审手续,接着便驱车跟随办案民警前往黄冈市看守所接人。到了看守所门口,刘女士公司的财务打来电话说,汇给解某龙的20万元被银行退回了,原因是公对私汇款,单笔不能超过5万,而这20万是一笔汇过去的。听到这一消息后,罗先生捧腹大笑,说这就是上天在故意玩弄解某龙吧! 接着,笔者和罗先生等人在在湖北省黄冈市看守所登记大厅接到了身着便服、手拿塑料脸盆的刘女士。出大门后,刘女士将塑料脸盆摔在了地上,并用脚跺烂了它,说是这里面的习俗。但笔者至今还是不懂这个习俗的含义,是金盆洗手跟过去告别,还是别的? 六、结语 入行起,笔者便在心底许下诺言,每成功办理一起刑事案件,就要写下一篇办案手记,一方面是为了总结办案经验,另一方面也作为对自己的激励。这不,又一篇办案手记成功出炉! 本文作者:杨盟 指导与校稿:肖亮斌 案件承办人:肖亮斌、杨盟、谢亮亮、周庆旺四位律师组团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