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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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2022
曹谦伟:经他人同意持有他人信用卡并用POS机反复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内容摘要: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使用POS机等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是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近年来,随着信用卡应用的普及,信用卡套现行为也不断演化,现已出现诸多类型的套现形式,如利用POS机刷卡套现,司法实践中往往依照《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对POS机刷卡套现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理,虽然该解释并没有明确排除“自套自用行为”,但是实践中仍会一概而论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此笔者认为并不妥,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 关键词:信用卡;POS机;非法经营罪;自套自用行为 一、引言 为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863号张虹飚等非法经营案中,犯罪嫌疑人为解决公司资金困难问题,在无真实交易意思的情况下,采用刷自己或者由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信用卡(不限亲属)套取现金收取手续费的犯罪手法,数额巨大,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是否能全部“一刀切”定为非法经营罪有待商榷, 本文将重点讨论“经他人同意持有他人信用卡并用POS机反复套现行为”在刑法上应当如何定性的问题。 二、经他人同意而持有他人信用卡的刑法定性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持有信用卡有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也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具体来看这两个罪名,何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即:(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何为“信用卡诈骗罪”?即:(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通过上述刑法条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言,其针对的对象是“伪造的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非法持有的他人信用卡”或“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而行为人若是经过信用卡持卡人同意才现实地占有、管领该信用卡,此时显然不能归类于上述任一种情况,不满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相关构成要件。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而言,其所要求的对象是“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的他人信用卡”。前三项不再赘述,对于第四项“冒用的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本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实践中若经信用卡持有人同意而持有信用卡,虽然此种行为是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定,但是若使用人在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财物为目的,只是为了资金周转,能按时归还,这种情况下不满足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对于经他人同意而持有他人信用卡,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也需按情况来具体分析。 三、“自套自用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一)“POS机刷卡套现行为”的主要特征 “POS机刷卡套现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使用POS机刷卡划扣信用卡授信额度,并支付相应金额给信用卡持有人的行为,其实质系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持有人现实的、可支配的货币财富。《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信用卡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经他人同意持有的他人信用卡”如上文所述,行为人并没有“冒用”、“非法持有”及“违背他人主观意志”的情形,此种情况下相当于行为人自己刷自己的卡,自己与自己交易,即“自套自用行为”。具体来说,行为人即POS机的管领控制人是“POS机刷卡套现行为”的行为主体,信用卡持有人是“POS机刷卡套现行为”的对象主体。所谓POS机的管领控制人,即对POS机的使用具有现实占有和自由支配权限的行为人。所谓信用卡持有人,不同于信用卡持卡人,即不要求信用卡持有人系该信用卡在银行的注册持卡人,只要满足其对信用卡现实的占有,对信用卡的授信额度或套出的货币财富以自己意志进行支配即可。 (二)“自套自用行为”是“POS机刷卡套现行为”的特殊形式 “自套自用行为”首先是“POS机刷卡套现行为”,具有“POS机刷卡套现行为”的上述共同特征。同时,它又为“POS机刷卡套现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独立性。即在“自套自用行为”行为中,信用卡持有人与行为人即POS机的管领控制人为同一人,即一人具备双重身份,行为主体和对象主体发生了重合。 (三)“自套自用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1.“自套自用行为”不构成犯罪 此种意见认为该行为不够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在《信用卡解释》第七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中不包括“为自己套现”。我国著名刑法学者叶良芳教授认为可以对“信用卡套现行为”进行规制,但因其并不具备社会危害性而不构成犯罪。他认为“信用卡套现行为”是一个各方参与者互利共赢的行为——持卡人可以获得短期融资,POS机机主获得手续费收入,发卡行可以获取返点收益,是一个满足市场中多方需求的行为。此外,他还认为“信用卡套现行为”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也不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该“POS机刷卡套现行为”仅仅系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2.“自套自用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此种意见认为“自套自用行为”应由非法经营罪管制且属于“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理由是一方面《信用卡解释》第七条将信用卡套现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并没有排除行为人和持卡人身份重合的情形,因为其行为本质都是将信用卡授信额度变为现金,都表现为行为人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此种情形下行为人虽然一人扮演交易双方的角色,但并不能改变“非法经营”行为的性质,因为信用卡授权额度已经转化为现金,使得金融机构资金实际处于高风险之下,国家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已然受到破坏。 另一方面“自套自用行为”是虚构交易、套取现金、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从立法精神上看,即便主体重合,也不影响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刘宪权教授认为“自套自用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当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骗取贷款罪的想象竞合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理由是持卡人主观上有牟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交易的套现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也有学者认为“自套自用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是,根据《信用卡解释》第七条,非法经营罪不要求主体身份分离,且为自己套现和他人套现都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区别对待不符合平等使用法律原则。 四、司法实践中对“自套自用行为”的处理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综合实践中相关判例可以发现,法院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依据均来自于《信用卡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但其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几项上有差异。第一种观点认为“自套自用行为”属于第(三)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不同的裁判理由有:一是利用“POS机刷卡套现行为”不以是否获利为必要条件,为本人及亲友套现是否通过收取手续费获利不影响非法经营罪的成立。二是无论为他人还是自己刷卡套现,均违反了不得虚构交易的国家规定,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三是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规制的是行为人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其并没有排除行为人与持卡人主体重合的情况,“自套自用行为”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五、笔者观点 刑法罪刑法定基本原则要求,刑法规范须明确具体,犯罪行为的界定、构成条件均应由法律事先加以规定。而"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富有弹性的法条,作为"口袋罪"的特征明显,如果法律适用该法条将此类任何“自套自用行为”均入罪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于实践中发生的类似“POS机刷卡套现行为”,如要定罪,除上述因素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是否以牟利为主观目的。虽然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条款上看,并未明确写明非法经营罪以牟利为目的,但是该要件应当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素”,正如盗窃罪默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贪污罪也默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样,无论是从整个社会环境还是人们的通常理解来看,非法牟利都是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其二,如何理解“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行为?何为“经营”,主要是指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某种能够为自己带来利益的活动,按照社会的一般认识,“经营行为”的对象应当是除自己以外的其他主体。而在“自套自用行为”中,若行为人的套现行为仅限于为自己套现,而没有为他人刷卡套现,则不能认定为符合“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行为”。 其三,是否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对于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进行实质解释,必须将没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换言之,不能忽略“扰乱市场秩序”这一结果要件。虽然难以判断,但司法人员要善于观察社会生活事实,善于进行法益衡量,不能将形式上符合法条的字面含义实际上有利于社会的行为或危害不大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7号(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指出,对于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刑法第225条前3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有关规定,但若行为人一直按期还款,除了自套自用外,为他人刷卡套现所涉人数、金额均不大,也未侵害银行的实际利益,此时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有趋利的动机与目的,但也只是生活意义上的贪图小便宜的心理,无可厚非,不必上升到刑法高度来评价,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六、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行为人的“自套自用行为”不能简单地一概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在满足上述客观要素的情形下还应注重审查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理,虽然有虚构交易、隐瞒真相的行为,但若套现行为只是用于正常生意资金周转且行为人实际上有积极履行偿还义务,没有恶意透支、拒不归还的行为,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如果将短时间内控制资金也视为非法“占有”的话显然是不合情理。除此之外,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影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都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此才是遵循了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要求,也是坚持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 [2]王爱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第五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李立众:《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十五版,法律出版社。 [4]王雨潇:《POS机刷卡套现之“自套自用行为”的刑法研究》,南京大学2018年度硕士论文,中国知网。 [5]乔沙:《无偿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黑龙江日报。 [6]徐鹏:《适用POS机等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法律思考》,社会科学I辑。 [7]李涛:《利用POS机刷卡套现的行为定性》,《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8期。 [8]李涛:《虚构交易利用POS机刷卡套现按期归还是否构成犯罪》,《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24期。 [9]叶良芳:《将信用卡套现入罪是司法“造法”》,《法学》2010年第9期。 [10]刘宪权:《信用卡“养卡”、“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法学》2012年第7期。 [11]最高人民法学院刑事审判一至五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12]李民、赵婷婷:《POS机套现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之实证分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13]卫磊:《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罪名认定及其处理》,《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7期。 [14]金黄海:《特约商户POS机套现犯罪的刑法分析》,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论文。
01/112022
李友涛律师办理的Z县破坏交通设施专案当事人一审获缓刑
一、案情简介 大桥坍塌事件介绍(摘自百度百科) G县河东大桥建于1981年,位于江西省F市G县。该桥全长206米,是跨越当地主干河流的主要通道之一。 2012年8月8日上午8时11分,G县河东大桥发生突然坍塌,桥梁8孔坍塌6孔。据现场目击者介绍,桥梁坍塌时桥上有车辆和行人通过。造成4人受伤,其中两人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死亡,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伤者病情稳定,没有生命危险,正全力进行救治。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正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对现场开展清理工作。当地已邀请相关专家对大桥倒塌原因开展调查分析。截至2012年8月8日上午8时30分,事故造成死亡人数2人,受伤人数2人。受伤者在救治过程中恢复良好。 (2010年河东大桥垮塌前照片) (2012年8月8日上午大桥倒塌现场) “12.10”专案介绍 2007年,G县河东大桥被F市交通管理局评定为“四类危桥”。G县交通管理局对该桥实行四类危桥管理,为保障桥梁安全通行,交管部门在大桥桥头设立了限宽墩,严格控制5吨以上车辆通行。 高某在当地经营一家砖厂,砖厂经营需要用煤,拉煤车辆通行河东大桥后抵达砖厂是最便捷的道路。交管部门设置限宽墩后,给砖厂拉煤造成困扰。2012年7月30日,高某为节约运输成本,指使饶某凿宽河东大桥桥头的限宽墩。次日凌晨,饶某与李某来到现场,饶某指挥李某驾驶挖机将大桥桥头的限宽墩凿宽了近20公分。7月31日至8月3日期间,砖厂运煤车超载连续四天每天一次从河东大桥通行拉往砖厂。2012年8月8日上午8时11分,河东大桥坍塌。 第一次立案:2012年8月9日,G县公安局以危害公共安全决定对高、饶某等人立案侦查。2013年8月15日,G县公安局认为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案件。 第二次立案:2021年1月20日,F市公安局将本案指定由Z县公安局管辖,Z县公安局随即成立专案组,代号“12.10”专案,以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侦查,高某、饶某(自首)、李某被抓获归案。 二、接受委托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李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刑事法律事务部肖亮斌、李友涛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了解到河东大桥倒塌危害后果为2死2伤,当前涉嫌罪名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据此,刑事法律事务部高度重视,肖亮斌主任认为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多次组织部门成员参与讨论,确定辩护方案。 三、辩护难点 1.客观事实没有争议 即本案高某、饶某、李某破坏河东大桥桥头限宽墩的事实没有争议。 2.法律方面难点 破坏交通设施罪仅有刑法条文之规定,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3.经检索无类案 检索到没有发生危害后果的类案,大部分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4.预判不利证据 辩护人阅卷后发现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用于证明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后期阅卷了解到鉴定机构均拒绝接受委托) 5.在案不利证据 经阅卷后发现附卷《事故调查报告》《专家意见》主要内容:大桥倒塌主要原因是长期超量采砂和水流自然冲刷,造成河床严重下切,桩基裸露严重腐蚀;直接原因是“苏拉”台风引起河水暴涨暴落,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系诱因。 6.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对本案不利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7.同案犯饶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给高某建议量刑8至9年、饶某4年、李某6至7年。饶某已经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当庭辩护对罪名没有异议。高某、李某未签署认罪认罚。 四、辩护思路 1.辩护人现场勘查找到重要突破口 具体:辩护人为办案需要,亲自前往现场勘查。现在河东大桥早已重建。经走访周边群众介绍,了解到一个非常有利的事实,当年被破坏的限宽墩设在离桥头近20余米,且这段距离非封闭路段,有一条通往上堡村的路。抓住该有利事实后,为接下来的辩护提供了巨大空间。 2.提出并放大河东大桥坍塌的其他因素,以免办案单位陷入错误认识放大认定本案行为是唯一因素 具体:违法长期超量采砂因素;不可抗力台风因素;大桥本身质量问题;限宽墩反复遭人破坏等中断因素。 3.提出如入罪追责,需将本案遗漏的被告人全部抓捕归案,不能选择性执法办案 具体:县政府、县交通局涉嫌不作为犯罪;违法长期超量采砂人员涉嫌非法采矿罪;维修限宽墩期间,现场群众阻扰施工涉嫌妨害公务罪;限宽墩维修好之后至河东大桥坍塌前又连续2次遭人破坏涉嫌犯罪;砖厂拉煤货车司机涉嫌犯罪等。 4.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具体:在公安侦查期间,部门已经讨论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审查起诉期间阅卷后,考虑了必要性及家属经济条件等,该申请否决了。 5.庭前向法院提交六份申请书 具体:申请专家组成员出庭;申请2012年G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民警出庭;申请拉煤货车司机出庭;申请G县交通局、养路队工作人员出庭;申请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成员出庭;申请本案直播录播庭审活动。虽然法院只同意最后一项申请,但辩护人认为,这会引起法院的高度重视本案,谨慎办理本案,且对辩护工作展开有利。 6.提出本案不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具体:2012年,本案已由G县公安局立案侦查,G县公安经过侦查,最终认为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已经撤销了案件。2012年G县公安局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侦查与2021年Z县公安局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侦查方向上是一致的,可以证明2012年立案、认定事实正确。目前在案证据与2012年的案卷相一致,尚并无新的证据证实本案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本案依法不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7.提出全案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具体:主观方面没有故意,属于过失;本案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也不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其他因素造成大桥垮塌;本案破坏的限宽墩没有发挥保护大桥的功能,不排除其他货车正常通行的可能;本案事实清楚、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 五、一审判决结果 本案经Z县人民法院组织四次开庭审理,最终一审法院变更罪名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决全案缓刑,即高某判三缓四,饶某判一年六月缓二,李某判三缓三。李某被羁押近一年,终于在2021年12月29日宣判后被释放。 六、办案感悟 我们诚然敬畏生命,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同样也不容侵犯,各被告人需接受法律公正的审判。如今G县河东大桥早已重建,当地命名为“G县河东人行景观桥”。河东大桥再也不会通车,历史悲剧也不会再现,人来人往的繁华湮没了当年的一丝一迹。 最后,笔者借美国著名律师艾伦·德肖维茨名言表达自己的执业追求,“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当事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会产生什么后果”。一个成功案例的背后,一定是众多因素质变的结果。最后,感谢当事人的信任与坚持、感谢Z县人民法院的责任与担当。 (2021年5月G县河东人行景观桥)
01/092022
肖亮斌:辛丑年,刑辩虽辛不丑
辛丑年,刑辩虽辛不丑。 这一年,我亲自办理了无锡万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资溪李某破坏交通设施案、熊某走私毒品案、某地铁轨道集团刘某受贿案、某区首例比特币盗窃案、涉澳门赌博集团开设赌场案、某企业家挪用资金案、某地级市最大涉黑案和多起帮信、洗钱、电信诈骗案…… 其中,无锡案件在介入后约20天当事人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我和部门柏少金律师先后前往无锡会见、约谈承办人5次,提交了多份辩护意见,从案件实体方面论证了该案的特殊性。鉴于该罪名已经被刑法修正案11修正条款,我们认为侦查机关的取证方向可能存在一定瑕疵,并提出取保未果,后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 资溪案件从介入到法院宣判历时久、战线长、沟通难,几乎大半年的时间我和部门李友涛都在为这个案件奔赴。前两周宣判缓刑后,我让李律师把整个办案过程梳理一下,后期复盘。这个案件从侦查阶段就比较被动,因为案件线索是省厅扫黑办下传到抚州市局并指定当地管辖的。所以几乎一个阶段的所有意见和申请都没有起到很好效果。在第一被告因为身体原因很快取保出来后,作为第三被告的家属和律师之间俨然产生了信任危机。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从因果关系角度出发提出了无罪不起诉意见未获采纳,后补充变更定性的辩护意见也未获支持。幸运的是,法院最终经过审委会讨论,采纳了辩护人变更定性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意见并宣告当事人缓刑。 比特币盗窃案,一审结果并不理想。加之当事人之前有缓刑在身,撤销后刑期达到了十年以上。我们关于定性辩护的意见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最终支持,家属目前正在考虑上诉事宜。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比特币的刑法定性。我们经过检索,查阅到本地区有部分区县曾经出现过相反判决的认定。二审法院最终如何判决,我们静观其变的同时,也在期待区域内法律适用的统一。另外,经过杨盟律师对一审判决书的后期细心研判,我们认为一审合议庭大概率存在更换成员未通知辩护律师即作判决的情况,这个案件程序上的硬伤,让我对二审结果又多了一份信心。如果家属经过考虑不继续委托我们,我们仍然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 开设赌场案,经过几次庭审激烈的控辩交锋,目前该案大概率已经在呈报上级法院讨论。几次庭审中,我们从犯罪构成、新旧法律适用、司法解释和部门指导意见的效力和阶位、证据采信、分案审理等多角度进行了争取。这个案件所有的指控行为均发生在新法出台之前,但指控的主要依据和取证方向是围绕新的规定框架进行。开庭效果很不错,但是实现有效辩护的结果,还有临门一脚有待完成。 涉黑案的辩护结果还算理想。我们在法院阶段接受了案件委托,指控当事人为积极参加者,他在检察院阶段未认罪认罚。经过辩护,法院后判决系一般参加者,在此前量刑建议基础上减了一年多。由于存在前科劣迹等因素,整体刑期不算轻,但我们已经尽力而为了。由于几个法院分案处理的原因,这个案件有部分罪名不好辩护,发问效果很差,没有达到预期,这是一大遗憾。 此外,我们还助力多位帮信、洗钱案当事人尽快实现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部分电信诈骗案二审阶段实现了改判。这些人里面,有初出茅庐的学生、有年过半百的老人、有涉世未深的网络主播……案件最终的定性和量刑还有待后期案件程序的推进。对于他们而言,负责任的辩护律师很重要,但是高层推进的“少捕慎诉”司法政策同样不可或缺。 2021年,同样也存在诸多遗憾。比如,有些案件我们认为可能无罪,但基于某项制度的诱惑和推进,当事人选择了妥协,我们选择了退出。再如,重大职务犯罪辩护领域的屡战屡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和调查取证申请通过率的奇低,部分基层办案人员对辩护工作的不理解,等等。 刘哲检察官说,办理案件就是在办理别人的人生。我认为,刑事辩护尽管很难,但也很有意思。
02/012021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江西省各地市、区县看守所会见须知(地址、联系电话及会见要求)
虽然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已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但是新冠病毒传播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国内疫情零星多发,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中高风险区域不断增加,外防输入压力较大。在这种背景下,全国各省市、地区的看守所对于律师会见的政策和要求各不相同。为了给刑辩同行提供便利,惟盈刑辩团队在江西省各地市、县区律师的协助下,搜集、整理了江西省各地市、区县看守所在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对于律师会见作出的相应规定和具体要求,现公布如下。(由于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部分看守所对于律师会见的要求和规定可能发生了变动,请各位同行在前往看守所会见之前,尽量先电话联系看守所核实。如有变动,还望及时分享。) 南 昌 地 区 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地址:位于320国道,南昌市人民警察学校东侧 电话:0791-86308296 会见须知: 1. 会见手续:持三证即可,外地律师需要持七天内核酸检测报告。 2. 会见方式:视频会见。 3. 入所需隔离21天才能安排律师会见。 4. 会见需实名注册“江西公安”APP,并提前2-3天预约,会见名单将于前一天在一所官方微信群公布,目前至少3个官方律师会见微信群 5. 律师需佩戴口罩。 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地址:位于南昌市水厂路,抚生路与转水厂路交界处往东三百米左右,可直接导航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 电话:0791-86558706 会见须知: 1. 会见手续:持三证即可,外地律师需要持七天内核酸检测报告。 2. 会见方式:视频会见(两个会见设备)。 3. 会见需实名注册“江西公安”APP,并提前预约,预约通过后,会收到相关短信,会见时出示短信即可。 4. 入所需隔离21天才能安排律师会见。 5. 律师需佩戴口罩。 南昌县看守所 地址:位于南昌市南昌县万舍街,由南昌市区方向向南进入南昌县丁新大道右转进入万舍街几百米处(可导航至南昌县看守所公交站台) 电话:暂无 会见须知: 1. 会见手续:持三证,律所盖章的健康证明,外地律师需要持七天内核酸检测报告。 2. 会见方式:视频会见,仅一个会见设备,需现场排队,不需要在“江西公安”APP上预约。 3. 律师需佩戴口罩。 新建区看守所 地址:位于新建区公安局后面(新建区解放路632号,解放路一侧小路尽头) 电话:0791-83099082 会见须知: 1. 会见手续:持三证即可,外地律师需要持七天内核酸检测报告。 2. 会见方式:视频会见,先到看守所提交会见手续,再到新建区公安局视频会见。 3. 律师需佩戴口罩。 进贤县看守所 地址:进贤温圳下高速沿320国道前行往罗溪方向可以看见看守所路牌,可直接导航至“谭家村” 电话:0791-85666142 会见须知: 1. 会见手续:持三证即可,外地律师需要持七天内核酸检测报告。 2. 会见方式:看守所门口视频会见,仅一个视频设备。 3. 会见需实名注册“江西公安”APP,并提前预约,预约通过后,会收到相关短信。 安义县看守所 地址:位于安义县公安消防大队(南昌市安五段)附近 电话:0791-83422204 会见须知: 1. 会见手续:持三证即可,外地律师需要持七天内核酸检测报告。 2. 会见方式:视频会见,先到看守所提交会见手续,再到安义县检察院视频会见。 3. 律师需佩戴口罩。 铁路看守所 地址:直接导航至“新建区乐化镇南昌市公路公安处附近” 电话:暂无 会见须知: 1. 会见手续:持三证即可,外地律师需要持七天内核酸检测报告。 2. 会见方式:视频会见,先到看守所提交会见手续,再到铁路检察院视频会见。 3. 会见需先和铁路看守所、铁路检察院电话联系,预约会见时间。 4. 律师需佩戴口罩。 赣 州 地 区 赣州市看守所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燕子岩脚下 电话:17370758173 会见须知: 1. 会见手续:三证(律师证、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2.会见方式:准备好委托手续,七天内的核酸检测报告和律所出具的健康证明(加盖律所公章),到赣州市看守所现场会见。 信丰县看守所 地址:沿信丰县信安公路往安远县方向走到第一个红绿灯左拐继续前行看到一个信用社,江西省信丰县嘉定镇龙舌村(导航宁静医院再询问) 电话:0797-3386919 会见须知: 1. 会见手续:三证(律师证、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2.会见方式:准备好委托手续,七天内的核酸检测报告和律所出具的健康证明(加盖律所公章),佩戴口罩到信丰县看守所现场会见。 南康区看守所 地址:赣州市南康区石塘村附近 电话:0797-6631698 会见须知: 1. 会见手续:三证(律师证、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2.会见方式:准备好委托手续,七天内的核酸检测报告和律所出具的健康证明(加盖律所公章)、看守所会见审批表(加盖律所公章) ,佩戴口罩到南康区看守所现场会见。 宁都县看守所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县人民医院斜对面、梅江派出所附近 电话:暂无 会见须知: 1. 会见手续:三证(律师证、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2.会见方式:先电话联系看守所副所长李爱国(13879779470)或者办公室主任陈耀荣(13767797222)预约会见时间,确定好会见时间后,将委托手续交至看守所,再前往宁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执法办案中心视频会见(梅江派出所附近)。 石城县看守所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西联路城南加油站旁边、武警中队隔壁 电话:0797-5702526 会见须知: 1.会见手续:三证(律师证、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2.会见方式:准备好委托手续,直接联系陈警官(180 7975 5533)预约视频会见,具体会见地点在石城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 于都县看守所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罗坳镇孟口村(于都鸿顺驾驶人考试场对面) 电话:0797-6267997 会见须知: 1.会见手续:三证(律师证、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2.会见方式:准备好委托手续,然后将手续现场提交于都县看守所预约会见,看守所审核通过会告知于都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的工作人员会见时间,律师在于都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视频会见。 寻乌县看守所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县政府附件城北加油站旁边 电话:0797-2851881 会见须知: 1.会见手续:三证(律师证、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首次会见须携带亲属关系证明)。 2.会见方式:准备好委托手续,到寻乌县公安局法制科提交手续申请律师会见,再将相关手续交看守所(看守所电话:0797-2851881)。法制科会安排在寻乌县公安局进行视频会见。 大余县看守所 地址: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往崇义县方向、狮头棚农庄附近 电话:0797-8729002 会见须知: 1.会见手续:三证(律师证、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2.会见方式:准备好委托手续,先将手续交至看守所门卫处,再去检察院或者法院联系借用远程视频会见室,公安机关不提供远程视频会见室的借用。案件到法院阶段后,可直接联系承办法官在大余法院刑事审判庭安排会见。 龙南市看守所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龙南镇演教寺桥(桥头标有看守所路牌) 电话:0797-3518682 会见须知: 1.会见手续:三证(律师证、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2.会见方式:准备好委托手续,经龙南县公安局副政委袁学群签字审批;然后将所有手续提交给龙南县看守所工作人员(电话:0797-3518682),看守所工作人员会安排具体会见的时间。具体会见地点,在龙南县公安局14楼指挥中心(指挥中心电话:0797-3510110)。 全南县看守所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城厢镇镇政府往西直走一公里砖厂(位于道路左边)往前100米左右 电话:0797-2632006 会见须知: 1.会见手续:三证(律师证、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2.会见方式:原址改扩建,相关羁押人员分流关押在龙南和定南看守所,具体会见遵守龙南、定南会见规定。会见前先致电全南县看守所(电话:0797-2632006)以了解具体关押地点。 定南县看守所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县城鹅公塘附近 电话:0797-4298907、0797-4296177 会见须知: 1.会见手续:三证(律师证、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2.会见方式:准备好委托手续,经定南县公安局钟志华书记签字审批;然后将委托书、介绍信(钟志华书记签字)、律师证(复印件)交定南县看守所门卫处登记排队。确定具体会见时间后,需将律师证原件交看守所(看守所电话:0797-4298907);然后赴定南县公安局副楼视频提审会见中心进行会见。需复印好一份钟志华书记签字的介绍信,会见时交给视频提审会见中心。 瑞金市看守所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往福建长汀方向(可直接导航瑞金市汪屋) 电话:0797-2507089 会见须知: 1.会见手续:三证(律师证、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2.会见方式:准备好委托手续,需要在相关阶段办案机关协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视频会见。会见地点为瑞金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视频会见非常困难。 上犹县看守所 地址:上犹县东山镇(县城) 电话:0797-8510060 会见须知: 1.会见手续:三证(律师证、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2.会见方式:先在江西公安APP预约,预约通过后准备好委托手续,七天内的核酸检测报告、三十天内的行动轨迹和律所出具的健康证明(加盖律所公章),前往看守所,扫码后佩戴口罩现场隔窗电话会见。 崇义县看守所 地址: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沿河东路732号 电话:0797-3819131 会见须知: 1.会见手续:三证(律师证、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2.会见方式: ①拨打0797-3813768看守所电话预约会见时间; ②会见当天带好会见材料去看守所交手续; ③看守所核对完会见材料后,直接去崇义县公安局一楼办案中心视频会见,在那里只要跟值班民警出示律师证,说明来会见即可。 安远县看守所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肖屋坝 电话:0797-3724055 会见须知: 1.会见手续:三证(律师证、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2.会见方式: ①如选择现场会见,须由律所出具一个月内未出省的行动轨迹证明及健康证明,外加核酸检测证明(五天内有效),另现场要查验手机行动轨迹。 ②如选择视频会见,侦查阶段在公安局法制科申请视频会见;审查起诉阶段在检察院视频会见;审判阶段在法院视频会见。 会昌县看守所 地址:会昌县交警大队附近 电话:0797-5618885 会见须知: 1.会见手续:三证(律师证、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2.会见方式:准备好委托手续,向会昌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提出会见申请,办案中心同意借用其视频会见系统的情况下看守所会安排会见。 宜 春 地 区 宜春市看守所 地址:宜春市袁州区源仙台小学前方200米 电话:0795-3222210 会见须知: 1. 会见手续:三证(律师证、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2. 会见方式:在押犯罪嫌疑人入所需隔离21天才能安排律师会见。宜春市看守所提供给律师会见的时间为周六下午(14:30-17:00)及周日(8:30-11:00,14:30-17:00),每周五上午八点准时在宜春市看守所微信群预约会见,看守所收到预约信息后会在群内公布会见顺序。会见之前先去看守所门卫处提交会见材料(执业证复印件、会见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再前往宜春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远程视频会见,疫情期间外省律师前来会见要求出具核酸检测报告。 樟树市看守所 地址:樟树市张家山街道朱家渡村委 电话:0795-7332841 会见须知: 1.会见手续:三证(律师证、会见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2.会见方式:需要在江西公安APP网上预约,再根据审批通过短信所告知的时间前往会见。会见之前,先去樟树市看守所递交律师三证(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会见介绍信)等会见材料,然后前往位于樟树市学院路的樟树市公安局办案中心远程视频会见。会见之前电话联系看守所,告知提押民警提在押嫌疑人。远程视频会见室工作日上午时间段仅提供给办案单位使用,律师会见时间段为工作日下午。 丰城市看守所 地址:丰城市桥东镇盛家村对面 电话:0795-6422815 会见须知:需要在江西公安APP预约,目前无需核酸检测报告,带上律师三证(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会见介绍信)等会见材料在看守所视频会见。 高安市看守所 地址:高安市38省道柴埇黄村附近 电话:0795-5212321 会见须知:需要在江西公安APP预约,需要提交健康证明(由律所盖章,证明未出现发烧、感冒等病情)和律所出具的21天未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证明,以及律师三证(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会见介绍信)等会见材料,视频会见。 奉新县看守所 地址:奉新县冯川镇燕山路30号 电话:0795-4622825 会见须知:打上述电话预约会见,需要带上律师三证(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会见介绍信)等会见材料,将材料提交奉新县看守所后前往奉新县公安局政工科视频会见。 靖安县看守所 地址:靖安县雷公尖乡秀谷街 电话:0795-4662427 会见须知:需要在江西公安APP预约,并需要提供7日核酸检测报告以及律师三证(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会见介绍信)等会见材料,将材料交给看守所后前往靖安县公安局视频会见。 上高县看守所 地址:上高县敖山镇廖家村 电话:0795-2592310、19179502330 会见须知:需要在江西公安APP预约,需要持江西省律师协会防疫报备材料(5张纸),以及律师三证(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会见介绍信)等会见材料,将上述材料提交看守所后,前往上高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视频会见。 宜丰县看守所 电话:0795-2782880 地址:宜丰县城西路208号 会见须知:需要在江西公安APP预约,需要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报告以及律师三证(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会见介绍信)等会见材料给看守所,之后视频会见。 万载县看守所 地址:万载县康乐镇里泉村 电话:0795-8803735 会见须知:需要在江西公安APP预约,需要提供赣通码21天行程轨迹、7日内核酸报告以及律师三证(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会见介绍信)等会见材料,并需要带上头套脚套口罩,可以在所内会见。 铜鼓县看守所 地址:铜鼓县永宁镇西湖村高坪组 电话:0795-8687306 会见须知:需要在江西公安APP预约,需要提供5日内核酸检测报告、赣通码21天行程轨迹以及律师三证(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会见介绍信)等会见材料给看守所后,视频会见。 吉 安 地 区 吉安市看守所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长塘镇臻家桥 电话:0796-8280203 会见须知:持七天内核酸检测报告、打印赣通码行程单、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0日内未去过中高风险地区证明(加盖律所公章)以及律师三证(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会见介绍信)等会见材料,现场面对面会见。 吉安县看守所 地址:吉安县庐陵大道45号 电话:0796-8411726 会见须知:需要在江西公安APP网上预约,提供七天内核酸检测报告、打印赣通码行程单以及律师三证(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会见介绍信)等会见材料,前往看守所视频会见。 泰和县看守所 地址:泰和县东岳府大道 电话:0796-5376389 会见须知:持七天内核酸检测报告、打印赣通码行程单、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0日内未去过中高风险地区证明(加盖律所公章)以及律师三证(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会见介绍信)等会见材料,前往看守所现场会见。 万安县看守所 地址:万安县芙蓉镇鸡毛山 电话:0796-5700776 会见须知:需要在江西公安APP预约,并且联系当地芙蓉派出所视频会见,需要提供律师三证(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会见介绍信)等会见材料,目前无需核酸检测,带律师会见材料即可。 遂川县看守所 电话:0796-6322569 地址:遂川县泉江镇高源村上甘岭桃源河 会见须知:需要在江西公安APP预约,提供七天内核酸检测报告、赣通码行程单,以及律师三证(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会见介绍信)等会见材料,前往看守所视频会见。 井冈山市看守所 地址:井冈山市新城区八面山大道 电话:0796-6896018 会见须知:需要在江西公安APP预约,提供七天内核酸检测报告、赣通码行程单以及律师三证(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会见介绍信)等会见材料,看守所附近的井冈山中心医院可以做核酸检测,上午做,下午能拿报告。 安福县看守所 地址:安福县五里亭 电话:0796-7622310 会见须知:需要在江西公安APP预约,需要提供七天内核酸检测报告以及律师三证(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会见介绍信)等会见材料,提交给看守所后进行视频会见。 永新县看守所 地址:永新县禾川镇泉山村 电话:0796-7727497 会见须知:需要打上述电话提前一天预约,并且提供七天内核酸检测报告以及律师三证(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会见介绍信)等会见材料。 永丰县看守所 地址:永丰县佐龙乡长茅岭 电话:0796-2512400 会见须知:需要在江西公安APP预约,向看守所提供七天核酸检测报告及律师三证(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会见介绍信)等会见材料。 峡江县看守所 地址:峡江县水边镇武溪村旁 电话:0796-3674546 会见须知:两种会见方式,如需要入所见需要提供七天核酸检测报告、律师三证(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会见介绍信)等会见材料律师会见材料以及赣通码无风险地区行程单;如果视频会见需要将律师三证(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会见介绍信)等会见材料交给看守所,之后前往县公安局法制科视频会见,无需核酸报告。 吉水县看守所 地址:吉水县文峰镇炉下新村 电话:0796-8689021 会见须知:需要江西公安APP预约,需要提供七天内核酸检测报告、律师三证(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会见介绍信)等会见材料前往看守所视频会见。 新干县看守所 地址:新干县金川镇半边山 电话:0796-2616788 会见须知:需要在江西公安APP预约,提供一份7日内血清核酸报告,一份7日内咽拭子核酸报告,赣通码行程轨迹(律所盖章)以及律所盖章的30天内未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和没有发烧、发热现象承诺书,在看守所内会见。 上 饶 地 区 上饶市看守所 地址:上饶市广信区皂头镇苍北村 电话:0793-5570587 会见须知:提交三证至看守所预约,安排到市公安局或信州分局视频会见。 广信区看守所 地址:上饶县罗桥街道办长毛江 电话:0793-8871516 会见须知:提交三证至看守所,安排在看守所视频会见。 广丰区看守所 地址:广丰区永丰街道西苑山庄里面 电话:0793-2600110 会见须知:提交三证至看守所,安排到公安局办案中心视频会见。 玉山县看守所 地址:玉山县冰溪镇芳草园1号 电话:0793-2552501 会见须知:提交三证(复印件)至看守所,带上三证(原件)到公安局办案中心视频会见。 铅山县看守所 地址:铅山县工业园区 电话:0793-5187078 会见须知:提交三证至看守所,安排到公安局办案中心视频会见。 横峰县看守所 地址:横峰县西门路3号 电话:0793-5782429 会见须知:提交三证至看守所,安排到公安局办案中心视频会见。 弋阳县看守所 地址:弋阳县南岩镇马安村 电话:0793-5845115 会见须知:提交三证至看守所,安排到公安局办案中心视频会见。 余干县看守所 地址:上饶市余干县白马乡凤凰村 电话:0793-3582599,15107039115 会见须知:提交三证至看守所,安排到公安局办案中心视频会见。 万年县看守所 地址:万年县陈营镇万宁东路路灯管理所对面 电话:0793-3696326 会见须知:提交三证至看守所预约,安排到公安局办案中心视频会见。 鄱阳县看守所 地址:鄱阳县团林乡任家村 电话:0793-6832515 会见须知:提交三证至看守所,安排到公安局办案中心视频会见。 德兴市看守所 地址:德兴市新营街道虎头岭路 电话:0793-7505676 会见须知:提交三证至看守所,安排到公安局办案中心视频会见。 婺源县看守所 地址:婺源县工业园区高砂村委会 电话:0793-7353261 会见须知:网上预约,审核通过后,带上三证至公安局办案中心视频会见。 抚 州 地 区 抚州市看守所 地址:抚州市临川大道中段江家山 电话:0794-7053858 会见须知:在抚州市看守所会见群预约,需要自己去公检法机关协调借用视频设备会见。 南城县看守所 地址:南城县杨龙湾镇 电话:0794-7221101 会见须知:去之前打电话0794-7221101问有无位置,确定好后带三证去看守所,需要自己去公检机关协调借用视频设备会见。 南丰县看守所 地址:南丰县太坪嵊 电话:0794-3202323 会见须知:先联系法制科13507044136,再到看守所提交手续,最后回到公安局会见。 广昌县看守所 地址:抚州市广昌县东排(广昌一中后面) 电话:0794-3627372 会见须知:需要提供江西省律师协会的备案表,承诺书等一系列文件,到看守所提交手续,在公安机关远程视频会见。 黎川县看守所 地址:黎川县日峰镇下马路130号 电话:0794-7502768/13979471515 会见须知:准备好三证及律所出具的健康证明,提交至看守所,安排好后,前往公安局视频会见室视频会见。 崇仁县看守所 地址:崇仁县石庄乡政府旧址 电话:0794-6322497 会见须知:江西公安手机APP预约,现场提交三证排队,前往公安局视频会见。 宜黄县看守所 地址:宜黄县凤冈镇城南 电话:暂无 会见须知:看守所交手续,正常三证,在宜黄县公安局里视频会见。 乐安县看守所 地址:乐安县鳌溪镇爱民路 电话:0794-6578812 会见须知:看守所交手续,正常三证,在乐安县公安局里视频会见。 东乡区看守所 地址:孝岗镇张坊村委会 电话:0794-4280496 会见须知:现场提交三证排队,需要自己去公检法机关协调借用视频设备会见。 金溪县看守所 地址:金溪县秀谷镇东风巷309号 电话:0794-5297689 会见须知:看守所交手续,正常三证,在金溪县公安局里视频会见。 资溪县看守所 地址:资溪县鹤城镇佑臣路62号 电话:0794-5791702 会见须知:看守所交手续,正常三证,领取会见申请表,然后公安局里交申请表,在公安局里视频会见。 九 江 地 区 (原则上,带上七日内核酸检测报告,做好30天的活动轨迹排查就能会见) 九江市看守所 地址:九江县狮子镇杭瑞高速狮子收费站旁 电话:0792-2157110 会见须知: 1.江西公安APP上预约会见。 2.健康证明:律师事务所两日内出具的,内容需包含近30日的轨迹排查。 3.七日内核酸检测报告:最好在当地做核酸检测,如九江市看守所明确要求九江本地三甲医院开具的核酸检测报告。30日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律师,需要出示至少间隔24小时的两次核酸检测报告。 4.外省律师来所办理会见业务的一律出示近两日内在九江本地三甲医院开具的核酸检测报告,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需要出示至少间隔24小时的两次核酸检测报告。 柴桑区看守所 地址:九江市柴桑区干家油炸附近 电话:0792-6812057 会见须知: 1. 原则上要求在九江本地做核酸检测。 2. 关押人员有隔离期,会见前需提前确认。 3. 疫情期间在狮子派出所视频会见。 庐山市看守所 地址:庐山市冰玉路168号 电话:0792-2663855/0792-2671663(内监区) 瑞昌市看守所 地址: 瑞昌市桂林街道万宝山附近 电话:0792-4200622 湖口县看守所 地址:马影镇景湖路苏官渡南端,往北棉场方向 电话:0792-6335968 会见须知:会见手续交到湖口县公安局法制科,暂无特殊要求。 武宁县看守所 地址: 武宁县黄塅派出所附近(往武宁茶场方向行驶几分钟至出城治安拍照点,右手边有小路拐进去直行几百米即到) 电话:0792-2824778(内监区) 永修县看守所 地址:永修县下泥村春光路大道10号 电话:0792-3220260 会见须知: 1. 七日内核酸检测报告; 2. 30天活动轨迹排查。 都昌县看守所 地址:九江市都昌县工业园区金昌东路(九江市豪维顿服饰有限公司附近) 电话:0792-5225876 会见须知: 1.七日内核酸检测报告; 2.健康证明。 修水县看守所 地址:修水县芦良西大道(修水县第四中学附近) 电话:0792-7268196 会见须知: 1. 七日内核酸检测报告; 2. 30天活动轨迹排查。 彭泽县看守所 地址:泉山分水岭驾校对面就是看守所(彭泽县去马当的方向) 电话:(暂无) 德安县看守所 地址:德安县河东乡105国道边,新二中附近 电话:0792-4339654 景 德 镇 地 区 景德镇市看守所 地址:浮梁县三龙乡,沿206国道导航众安驾校附近 电话:0798-2722601 会见须知:正常律师会见材料。 乐平市看守所 地址:乐平市农业高新科技园虎山下村 电话:0798-6566821 会见须知:需提供三天以内的核酸检测结果,以及律所出具的健康证明以及律师会见材料。会见需提前预约。 萍 乡 地 区 萍乡市看守所 地址: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汪公潭白石宫59号 电话:0799-6776971 会见须知:需要提前准备防疫期间律师备案材料,一式两份,与律师会见材料一并交予司法局律师科盖章后前往看守所会见。 上栗县看守所 地址:上栗县往桐木镇方向的路旁 电话:0799-3893737 会见须知:可通过钉钉视频会见,将律师会见材料寄往看守所后即可(必须EMS),只在周二周四安排。直接前往会见只需提交律师会见材料即可。 莲花县看守所 地址:莲花县安监局前20米 电话:0799-7221654 会见须知:律师会见材料,会见需提前预约。 新 余 地 区 新余市看守所 地址:劳动北路与沿江路交界处,百乐村附近 电话:0790-6667276 会见须知:新余市公安局及渝水分局可视频会见,需要微信群内预约,带齐律师会见材料,无需核酸检测。 分宜县看守所 地址:北环大道西段底部,有小路右拐进去 电话:0790-5886557 会见须知:在分宜县刑侦大队视频会见,需要先向刑侦大队预约,带齐律师会见材料,无需核酸检测。 鹰 潭 地 区 鹰潭市看守所 地址:鹰潭市贵溪市天禄镇滴水村吴家 电话:0701-6467228 会见须知:只安排周六会见,先去司法局洪科长那里申请,洪科长会给一张备案申请的单子,拿单子和授权委托书、律师证、会见函去市公安局510找李处长预约会见,然后会有一张提讯通知,到了预约的时间再去市公安局的执法办案处使用远程视频会见。省内暂无核酸检测要求。 贵溪市看守所 地址:贵溪市河潭镇龙石村 电话:0701-3357383 会见须知:直接打电话预约会见,在看守所视频会见。2021年1月28日后,省内律师需提交7天内核酸检测报告。 余江区看守所 地址:余江区正邦饲料余江有限公司附近 电话:0701-5868091 会见须知:需要去区司法局报备然后打看守所电话预约会见,在区公安分局视频会见,有看守所微信会见群,省内暂无核酸检测要求。
12/142020
刑事案件到底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这是一个让当事人家属慎重考虑的问题,虽然做刑事辩护的律师都知道没有律师介入肯定是不行的,都建议家属及早聘请律师,越早越好。 去年一共办了13个刑事案件,其中一个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其中家属委托的案件都存在一个共性,家里人出事后首先不是想到的律师,而是首先想到找人,找关系。在他们眼里关系简直是万能的,充斥着律师无用论。只有找关系真不行了才想起来还有律师,这真有点悲哀。我一方面为嫌疑人辩护,另一方面帮助他们分析找关系是如何得不靠谱。 去年三个案件在刑事拘留阶段取保候审。两个案件在未提请批捕前取保,经过与办案单位沟通,充分表达律师的意见,虽然办案单位不友好,但还是坚持了法律底线,嫌疑人没有被批捕。另一个案件在提请批捕前与办案机关沟通多次,但侦查机关仍然要提请批捕。后与负责批捕的检察官充分沟通,递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在拘留的第37天取保候审。一个离异妈妈带着两个孩子,我至今无法忘记在刑事拘留37天会见三次,每次她都泪流满面的情形。 其中一起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检方指控为主犯。就这样一个案件我很坦白地和家属说律师只能做罪轻辩护。但是在律师介入辩护前,家属居然被骗了200W,关系人承诺能捞人,找的这个人吃饭只喝飞天茅台,排场十足,众人簇拥。明显骗子的作派! 一起涉嫌诈骗的案件,被告人108人,并且我辩护的被告人排名第八,我因为劝被告人家属不要找人,否则会被骗了,当时跟家属急了。但是没用,到底还是被骗了。 我不得不承认,人的想法是奇特的,对于被抓的嫌疑人家属,他们是无助的,只要有一根救命稻草,他们都想紧紧抓住,哪怕前面是万丈深渊。 很多家属唯结果论,只要能达到效果就是好律师。但是他们不明白律师的辩护实际在维护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各方面的权利。刑事辩护是一个具体、复杂的过程,结果固然重要,但没有完美的过程哪里会有好的结果。就像医生治病救人,只有去做了才会有希望。不是知道一定会治好所以才找医生,逻辑必须搞清楚。律师的辩护也是同样的道理,只有竭尽全力去辩护,才会有好的结果。 列举一下律师各个阶段的工作。 侦查阶段(公安): 一、与侦查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 1、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于聘请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4、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5、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关押进看守所,家属除了送钱送衣服外,无法直接见到嫌疑人,因此只能委托律师代为会见,律师成为嫌疑人与外界交流的桥梁。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后,就会陷入孤立无援的处境,容易产生悲观的情绪。律师的适时介入,会让犯罪嫌疑人在充分知悉高墙之外情况的同时感到律师专业而有力的支持,增强其面对现实、战胜困难的决心,避免被诱供、骗供、指供。 三、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1、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3、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4、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五、提交不予提请逮捕的法律意见 若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后,侦查机关并没有批准变更强制措施,那么在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之前,可向侦查机关再提交一份建议侦查机关不予提请逮捕的法律意见书,部分案件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律师还可建议侦查机关及时调取证据、撤销案件。 六、建议不予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是否批准逮捕,会对案件后续的走向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若律师能在侦查阶段尽早介入,挖掘到有利辩点、固定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则有可能会促使检察机关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推动案件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方向发展。 前述多种法律意见的提交,不仅仅局限于书面文件的递交,专业刑事律师还会积极与办案机关的承办人员(公安干警、检察官)积极沟通案情,必要时,可能要多次前往办案单位当面与相关人员沟通,力求最大化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七、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辩护律师应随时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判断影响变更嫌疑人强制措施的因素是否消除。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判断审查是否出现了《人民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中规定的应当或可以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十六种情形。如果符合要求,律师可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八、指导家属谈判和解,争取谅解 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还涉及与被害人或是被害人家属的沟通和协调问题。而当事人或是家属往往因不了解相关情况、法律规定,以及不具备一定的谈判技巧,使得谈判难以继续或较难达到理想效果。此时,律师的介入,可以给予家属谈判前的培训辅导,谈判中的及时分析、指引,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谈判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和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的目的。 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检察院): 一、与公诉机关联系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及案件材料。 二、会见和通信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1)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3)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4)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六、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七、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1.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这是辩护律师正式展开的第一个环节,无论有无侦查阶段的刑事代理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首要的重要工作仍然是了解案情,迅速收集案件信息、掌握相关案件材料是履行辩护职能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先要关注“诉讼文书”的收集,包括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居留证、逮捕证、拘留(逮捕)通知书、搜查证、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及其它特殊的司法文书等;其次是收集“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医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物价鉴定等以及有关都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说明材料和鉴定结论的文书等。 审查所掌握的书面材料反映出来的信息,对第一部分“诉讼文书”主要是审查有无超期羁押或者漏缺关键程序,比如通知家属羁押地点等侵害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存在;对后者“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审查主要是关注结论是否客观公正,有无该鉴定没有正方理由不予鉴定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的存在。敦促办案机关改正错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保证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审判阶段的工作(法院): 一、审查管辖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 二、与法院联系 (1)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法院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3)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了解以下事项: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被害人的自然情况;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4)会见和通信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无需经过批准,可以随时会见。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5)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应注意了解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以起诉书的时间;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有无立功表现;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6)法律帮助:律师可以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三、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1)律师认为在押的被告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告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法院对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案件审理期限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2)在押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3)律师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4)律师为在押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审判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审判机关有侵犯被告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五、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六、出庭准备 (1)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师对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3)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4)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5)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 七、法庭调查 (1)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义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说明理由。 (2)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可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3)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4)第九十四条 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5)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 (6)辩护律师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7)控诉方通知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8)对于控诉方申请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及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鉴定的依据和材料;鉴定的设置和方法;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9)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院延期审理。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0)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物证的真伪;物证与本案的联系;物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物证要证明的问题;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11)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书证的来源;书证是否为原件;书证的真伪;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书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下方面,对书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12)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下方面,对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证言或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13)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周围的环境;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播放视听资料设备的状况;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视听资料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下方面,对视听资料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14)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出示本方证据。 (15)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1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7)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的情况时,有权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 八、法庭辩论 (1)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2)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型的意见和理由。 (3)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证: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指控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4)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的,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论证: 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当,应认定为法定刑较轻的其他罪名;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 (5)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6)在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情况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予以纠正。 九、休庭后工作 (1)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2)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并及时提交法庭。 (3)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内,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询问其是否上诉,并给予法律帮助。 由于个案有差异,并非每一起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中律师都要全面完成上述工作,通常主办律师会根据案件的情况选择性适用。 我想通过上述列举律师的工作来说明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以上就可以知道到底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文章来源:河南岳高杰律师 文章整理:惟盈刑辩团队
12/082020
影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几大因素—当事人家属角度
通常情况下,家属基于信任或者其他原因委托了心仪的律师,为自己的亲友作辩护,彼此信赖,达成默契,沟通顺畅。这是比较理想的状态,律师们渴望并且享受这种状态,这也是最有利于案件辩护和保证案件质量的最好形态。但现实很骨感,总有一些复杂的因素导致双方后期出现不同程度的信任危机,本文仅从当事人家属角度简要梳理,以下因素也是饱受律师同行们长期诟病的。 一、一方面委托了律师,另一方面又私底下到处找所谓的人脉关系,甚至对律师的辩护进行干预和误导 我们有理由相信,家属的出发点绝对是好的,立场是没有问题的。但往往好心办坏事,殊不知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办案的节奏或者职业尊荣。多数情况下,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是,中间人认为律师的辩护方案不利于其消化“关系费”,从而添油加醋,制造双方的隔阂。这种局面往往会发展到如下情况:因耽误了最佳辩护时机或者舍弃了最好的辩护策略,导致案件结果不利。 我们团队此前代理一起重大涉黑案件过程中就出现了这种情况,但幸运的是,家属最后选择相信了律师,坚持做涉黑罪部分的无罪辩护,最后得以摘除“黑帽子”,而且还兼顾后面十几个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打掉了涉黑罪。而当时的所有关系人均认为,律师的辩护方案不可取,会对案件结果造成无可挽回的境地,会激怒办案单位从而加重刑期。所幸,承办法官坚持了法律底线和职业立场,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依法作出了判决。 二、既委托了A律师,又找B律师对A的辩护方案进行验证 实务中,总有一小撮家属自以为是,喜欢用生活经验替代法律逻辑。律师只要一反驳他们,他们就会另寻他路,私底下找其他律师去验证自己的想法,有的家属甚至一定要找到一个同意自己观点的律师才算罢了。 还是以辩护方案的选择为例,我们此前在办理一起官员受贿案件过程中,也遭遇了此类尴尬情形。经过多次会见、与承办人沟通和全面阅卷后,我们认为该案作罪轻辩护比作无罪辩护更有利于当事人,可以争取缓刑结果。但家属很不理解,坚信自己的亲属是无罪的,是一个十足的大清官,想达到无罪从而保住公职。后面经过几轮的团队讨论之后,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安排两名团队律师作“骑墙式辩护”,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家属还是持反对意见,认为就是无罪的案件,甚至拿着一个案发地当地律师的辩护提纲过来较真。我们说服不了家属,只得解除了委托。一个很简单的逻辑,除了你委托的律师阅卷外,其他律师在没有充分掌握案件情况基础上出具的辩护方案,可信度能有多高?是否具有客观性呢? 后来听说,案件判决了有罪,且为实刑。不知道家属们后来是怎么个心情? 三、自认为委托了律师,就应该把“黑的”辩成“白的”,甚至要求律师做违法犯罪的事 也有家属可能是看多了国外或者香港律政剧的缘故,以为请律师就是无敌万能的,律师一张嘴就能把黑的说成白的。但现实给了家属们狠狠的一棒,影视剧外的律师都是依法辩护的,在法律框架内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辩护,就意味着律师不能去帮助伪造、毁灭证据,不能为了达到案件目的去教唆有关人员翻供、作伪证等。 多年前,我办理一起某开发商高管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1个多亿,如果坐实就可能判无期徒刑。家属很着急,带着一大包现金就过来找律师了。委托的第二天,就紧急要求我在会见过程中把犯罪嫌疑人的多个银行密码问出来。基于职业敏感,我果断拒绝了这个不法要求,并向其解释了一系列可能导致引火上身的刑事风险。试想当初如果答应了这个要求,不但把自己陷于被动境地,更大程度会连累家属身陷囹圄。 四、家族内部存在多股势力,都有自己的律师候选人,各执己见 这种情况往往存在于一些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因为这类客户掌握的律师资源比较丰富,同时家族势力庞大,特别是各方势力均衡情况下,聘请律师和聘请哪类律师,局面就变得异常复杂。因为中国刑诉法只允许同时聘请两位律师出庭辩护,所以掌握着选择权的家属们如果各执己见的话,事情就会变得很难办了。有的情况下,各方家属都委托了律师去会见,且律师观点不太一致,这就会让里面的人很焦虑,到底应该听谁的。同时,对接受委托的几位律师辩护工作也是很大考验,因为这种情况下被羁押的当事人并不能和某一位律师达成全面信任。 鉴于律师的办案经验和辩护风格不尽相同,如果同时聘请多位律师(包含中途更换的律师)参与案件辩护工作,可能会使案件质量大打折扣。我们此前办理的一起企业家涉税案件就面临这种情况,家属们前后换了四批律师,到我这儿是第五位律师。首次会见企业家,他的第一句话就是问我,怎么又换了律师,我该听信谁的?因此,初次会见的过程并不是十分顺利,好在后期经过我们细致地辩护,案件结果还算令人满意,也就阻止了第六位律师的出场。 综上,影响律师正常办案的客户因素林林总总,姑且总结到此。最后我们的建议是:既然选择了就相信,选择了就义无反顾,否则就慎重委托。 本文作者: 肖亮斌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