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12/252020
徐敏、杨盟律师共同代理的“反杀案”二审获大幅减刑改判
死者吴某新,殁年51岁,身高148厘米,身体健壮,日常在水库养鱼,死者吴某新生前有自己的婚姻家庭,但夫妻感情并不融洽。被告人叫洪某花,现年35岁,身高140厘米左右,自幼参加体力劳动,无正当职业,案发前也有自己的婚姻家庭,且夫妻感情也不融洽。洪某花与吴某新二人自2014年起因打扑克牌相识,在后期交往过程中发展为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一直延续至案发。 2018年6月底,洪某花因反感吴某新对自己的控制和猜忌,就商量与其分手并结束不正当男女关系事宜。2018年7月3日12时许,洪某花向吴某新电话提出分手并答应就算要分手也会与吴某新发生最后一次性关系,但吴某新不同意与洪某花分手。之后,吴某新就约洪某花到F县F镇狮山大道某饭店吃午饭,中午吴某新和洪某花点了两瓶啤酒,洪某花喝了两杯,其余的酒都被吴某新喝完。14时许,洪某花与吴某新就各自离开了饭店。离开饭店后,吴某新打电话给洪某花,叫其到与吴某新经常发生性关系的F县靠近殡仪馆的水库边一民房里约会。2018年7月3日14时40分左右,洪某花骑着电动车、吴某新骑着摩托车到达水库边的一民房里,后吴某新与洪某花在平房东面的一个卧室内发生了性关系。 发生性关系后,7月3日16时许洪某花收拾妥当准备离开,当其走到民房客厅大门位置时,吴某新突然说出“我是一个男的会留多少眼泪在女人身上,你想走,我勒死你”这样一句话,随后,吴某新在客厅拿了一根绿色尼龙绳并乘洪某花不备,从背后勒住了洪某花的脖子,并将洪某花勒倒在地。 此刻,洪某花一只手掰开勒住脖子的绳索,另一只手撑住地面想站起来,并对吴某新说“你下这种狠心,我们在一起都几年了,你松手,我们还是在一起算了。”而吴某新却直接了当的用一个“不”字回应了洪某花的求饶,并再次用手勒紧了绳子,并将其推至客厅靠墙处的长椅旁边,随后二人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套在洪某花脖子上的尼龙绳被其挣脱掉落,并被洪某花抢到手。紧接着洪某花便用尼龙绳去套吴某新的脖子,绳子在套住脖子的时候也被吴某新用嘴巴咬住,于是洪某花用绳子在吴某新的脖子后面和嘴巴绕了两、三圈。二人在互相揪扯的过程中,吴某新被洪某花推倒在地,洪某花扯住绳子不放手,吴某新被反勒住脖子和嘴巴的同时,也用嘴巴咬住了洪某花的头发,情急之下洪某花用力挣断了自己被吴某新咬住的部分头发。大概四五分钟后,吴某新便被勒得没有了动静,随后洪某花立即拿起电话拨打110并报了警(110接警台和洪某花手机通话记录显示报警时间为16时20分)。在报完警并看到吴某新没有了动静后,洪某花也放松了绳子。 可谁曾想,当洪某花刚放松绳子,吴某新就从地上翻过来并将洪某花打倒在地,并捡起地上一根铝管朝洪某花捅去,却被躲开。随后,吴某新又用手摁住洪某花的头往地上撞,在被撞了三四下后,洪某花再次揪住对方脖子上的绳子,并将其打倒在地,随后二人再次缠斗在一起。这一次洪某花用双手勒住了吴某新脖子上的绳子,在此次勒脖子的过程中,绳子并没有像第一次一样被吴某新用嘴巴咬住,没多久吴某新就不再挣扎了。由于害怕吴某新再次装死,这次她并没有将手中的绳子放掉,而是放松了勒绳子的力气并持续勒了一会儿。于是,吴某新再一次被勒得没有了动静,洪某花见状后因为担心吴某新会死掉,就再次拿起掉落的手机拨打了110,询问警察何时到达现场,同时16时31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0、120接警台和洪某花手机通话记录显示报警时间为16时29分和16时31分)。 洪某花用双手勒住吴某新脖子上的绳子直至110出警民警和120急救医生同时到达现场,当民警在门外打电话让洪某花开门时,洪某花因害怕吴某新装死而不敢放开手中的绳子前去开门,就在电话中答复对方让其直接将门踢开。等了一会儿后,不见有人踢门,洪某花便放开了绳子去将大门打开。120医生到达现场后,见吴某新只有出的气而没有进的气后,立即对吴某新进行了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12/182020
杨盟律师成功办理一起强制侮辱案,当事人当庭获缓刑判决
2020年6月1日上午11点左右,嫌疑人李某某的母亲付某某前往李某某在某小区的家中拿东西。进门后,付某某发现有一名女子(陈某某)睡在主卧床上,便质问该女子是何人?与自己的女儿李某某或者女婿宗某某是什么关系?为什么会睡在自己女儿家中?该女子答复称自己是宗某某的女朋友,是经过宗某某允许长期睡在这里的。付某某这才意识到,这名女子是插足自己女儿李某某和女婿宗某某婚姻家庭的第三者。于是付某某在气愤之下便和陈某某发生了言语、肢体冲突。在双方拉扯的过程中,付某某被陈某某踹到腹部,致右侧第七根、第八根肋骨不完全性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第5.6.4项的规定,属于轻伤二级)。眼看自己对付不了这名女子,付某某便通过微信视频通话将其发现的情况告知了女儿李某某,并问李某某是否认识该女子,让其尽快前来处理。在李某某到达案发现场之前,陈某某担心自己会被付某某和即将赶来的李某某指责、羞辱甚至殴打,便将自己反锁在主卧内,不愿意出来与付某某进行沟通。 2020年6月1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当李某某到达现场后,该女子仍旧不肯开门出来沟通处理此事,在劝说近二十分钟无果后李某某便撞开了主卧房门。接着两母女一起冲进了房间,再次与陈某某发生了言语冲突,要求陈某某将插足自己婚姻家庭的事情解释清楚。陈某某扬言自己与李某某丈夫宗某某之间是自由恋爱、李某某和宗某某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宗某某是碍于孩子的情面才和李某某生活在一起。之后,付某某和李某某母女二人便与陈某某发生了肢体冲突,并将陈某某身上的衣物撕破、扯掉。 付某某气不过该女子插足自己女儿与女婿的婚姻家庭,还如此嚣张地声称自己与宗某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是谈恋爱,觉得该女子全然不知羞耻,便想教训一下她,让她尝尝插足、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后果。于是,付某某从厨房灶台上抓了一把辣椒面,想涂抹到该女子的阴部,这一行为被李某某抬手阻拦了一下,辣椒面也就洒落在了地面上,似乎并未涂到该女子阴部。之后,李某某为了让事情能够得到解决,便让母亲付某某离开主卧,由自己跟该女子交涉。付某某在屋外听到双方又在屋内大声争吵,觉得气不过,就又捡起一根之前撞门后散落在地面的门板木棍,朝该女子的阴部捅去。李某某见状又进行了阻拦,但并未阻拦成功,付某某顺势将木棍捅入该女子阴部,致其阴部软组织擦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 在这过程中,李某某通过微信拍下该女子的照片并发给了丈夫宗某某,让其前来解释说明究竟怎么回事。但宗某某表示自己不会到场,并要求李某某让该女子离开。在要求宗某某到场无果且第三者陈某某躺在地上任凭母女如何指责也不做声的情况下,李某某便打电话给宗某某的姐姐宗某2,让大姑子过来处理。宗某2到场后,为该女子穿上了宗某某的衣服(该女子放在家中的衣物都被付某某剪破,无法穿着),并想让其离开,但该女子仍旧躺在地上不愿走。李某某见状,便再次扯掉了该女子刚套上的衬衫,要其对插足婚姻家庭的事情给个说明和交代。宗某某获知无法妥善处理此事,便拨打了110求助电话。派出所民警于2020年6月1日中午2时10分左右到达案发现场,并将涉事双方带到了派出所进行处理。 之后,该起事件被定性为付某某涉嫌强制侮辱罪和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后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付某某、李某某涉嫌强制侮辱罪,向西湖区人民法院移送审判。
12/152020
周庆旺、李友涛律师成功为一起涉黑专案黄某某辩护,数罪并罚轻判十五个月
本案是抚州市公安局督办的10.26专案,指定东乡区人民法院管辖。总共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四五十人,指控罪名多达近20个。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惟盈刑辩团队周庆旺、李友涛律师担任黄某某的辩护律师。
12/112020
肖亮斌、徐敏律师成功办理郑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法院阶段变更定性
2017年底,郑某某通过微信等网络途径销售韩国进口的玻尿酸、尿毒素等整形美容药品,靠赚取中间差价获利。后经鉴定,郑某某销售的整形产品分别属于假药和医疗器械。故检察院指控,郑某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
12/032020
李友涛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涉黑案件一审去黑二审改判有期
本案是由中央扫黑办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代号“9·18”专案。抓捕犯罪分子20余人,在案人员组织、领导、参与“北派暴力传销”,实施了多起抢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本案传销组织造成四人死亡、多名被告人及被害人遭受暴力侵害的危害后果,该组织被指控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惟盈刑辩团队全体成员均为本案辩护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案卷多达近200卷,团队制作了多张数据表格进行案件分析,召开案件讨论会议不下十次。全案历时两年两个月,充分展示了团队办案的专业、组织能力。现各被告人均获得了法律的制裁,但被害人的生命再也无法挽回,但愿他们好好服刑接受改造,珍爱生命、敬畏法律。在此,感谢家属一路以来的支持与信任,感谢惟盈刑辩团队全体成员的艰辛付出,感谢司法机关的刚正不阿。
11/282020
肖亮斌、万梁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气霸”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当事人轻判十四个月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被告人汪某武等人认为玉山县燃气市场存在恶意竞争、相互压价,为了达到行业垄断的目的,商议决定将利民液化气站、神源液化气站、虹江液化气站(无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盛达液化气站成立玉山县燃气协会,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后经批准于2014年7月成立。2016年,被告人徐某良、黄某明经营的临江液化气站也加入玉山县燃气协会,形成五家液化气站共同经营的联营体。案发时,该五家液化气站各占联营体17.6%股份,其中虚构周清英12%股份(实为利民气站、盛达气站、神源气站、虹江气站平分)协会进行明确分工,由汪某武总负责,宁德昌主管进气工作,组成人员有付某裕、洪某金、陈某栋、黄某明;黄某辉分管协会车辆调度、维修工作和虹江气站;徐某良分管协会办公室和临江气站;郑某冰为市场管理部负责人,成员有余某星、付某裕、黄某明、陈某栋、陈庸彪;梁某民分管协会来客接待工作及餐单发放事项,陈某炎主管采购部,组成人员有乐某木、洪某金、郑某树。上述人员均到协会领取工资,协会聘请占某6、倪某为会计、出纳。 2014年开始,玉山县送气工为了提高利润,到上饶市广丰区、德兴市、衢州市等邻近县市充装液化气,致使玉山县燃气协会所属联营的液化气站销量下降,利益受损。被告人汪某武便召集联营体各气站股东集体商议,组织人员上路巡查。对外出异地充装液化气的人员通过采取安装车辆定位器、蹲守、追逐、拦截、拍照、口头警告、举报至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处罚、缴纳保证金或暂扣上月利润等“软暴力”手段,迫使其前往玉山县燃气协会名下的五家石油液化气站充装液化气。形成了以被告人汪某武为首要分子,黄某辉、宁德昌、陈某炎、梁某民、郑某冰、陈庸彪余某星、付某裕、陈某栋、洪某金、徐某良、黄某明、乐某木、郑某树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成立燃气协会,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及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垄断玉山燃气市场,大肆攫取经济利益,严重扰乱了玉山县境内的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