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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负责人:周庆旺、李友涛
本案是抚州市公安局督办的10.26专案,指定东乡区人民法院管辖。总共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四五十人,指控罪名多达近20个。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惟盈刑辩团队周庆旺、李友涛律师担任黄某某的辩护律师。
侦查机关以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报捕,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捕,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移送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周庆旺、李友涛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黄某某,并和家属沟通了全案的辩护计划,并和扫黑办侦查人员沟通黄某某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量刑等问题。
审查起诉阶段,案卷多达200多卷,律师详细查阅案卷,并制作了阅卷笔录,并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对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均提出了辩护观点。并多次当面和承办检察官沟通。因该案仅有一名同案犯指控黄某某参加其中的一起寻衅滋事,系孤证,且事实上黄某某并未参与该案。律师多次和检察官沟通定性存在问题,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该起寻衅滋事罪不予认可。但是,因黄某某事后将参与寻衅滋事的人接离现场,因此检察院指控黄某某涉嫌窝藏罪。对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律师也多次和检察院沟通该案定性问题,辩护人认为,黄某某并没有参与任何一起暴力犯罪,仅在木材厂上班,领取固定工资,黄某某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仅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认定为一般参加者。最后,律师多次和检察院沟通量刑建议问题,在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前一天,律师赶赴南丰县和副检察长沟通定性以及量刑问题,并将刑期降到一年三个月,最终当事人也表示认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一审阶段,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并开庭七天时间审理该案。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黄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