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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负责人:肖亮斌、徐敏
2017年底,郑某某通过微信等网络途径销售韩国进口的玻尿酸、尿毒素等整形美容药品,靠赚取中间差价获利。后经鉴定,郑某某销售的整形产品分别属于假药和医疗器械。故检察院指控,郑某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
1.销售假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假药认定书系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将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产品按假药论处,属于法律推定,仅能证明该产品侵犯了药品的管理制度。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销售的药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2.虽然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有销售行为即可入罪,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金额仅是认定犯罪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之一,因在郑某某住处被查获的产品尚未售出,且是因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使得犯罪没有得逞,犯罪未完成是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条件。
3.郑某某主观上没有销售假药的故意。
4.公安局对非法经营罪的侦查不具有合法性。
5.检察院指控的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郑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