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尧君:司法实务中应严格认定追诉时效延长制度中的“逃避侦查”

2022-03-07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追诉时效延长制度,即“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然而,现行法律对“逃避侦查”并未明确界定,司法实务中亦没有相关判例可参考,致使如何准确判断行为人“逃避侦查”在理论及实务界均存在很大争议。

本文即是以该争议为出发点,以检索出的司法裁判文书为基础,结合当下理论主流观点,试图对“逃避侦查”形成准确判断,继而总结类案中的辩护要点。

一、关于“逃避侦查”裁判文书的案件分析

为了解实务中如何判定“逃避侦查”,笔者以“已过追诉时效”“逃避侦查”“刑事”为检索词,从威科先行数据库中检索出242份裁判文书。因本文主要探讨的主题系关于追诉时效延长制度中“逃避侦查”的如何判定,经过查阅,笔者再次筛选统计案例,剔除部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予立案”“在追诉期内又犯罪导致未过追诉时效”等案件,共收集了有效样本203份。

表1即是通过威科先行数据库中检索出的203份裁判文书的地域分布情况。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发现以下问题:

1.在203份裁判文书中,律师提出的“被告人不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类辩护意见被采纳的仅有30份,占比极低。

2.由于173份未采纳辩护意见的裁判文书中判定被告人存在逃避侦查行为的裁判理由呈现多样化表达形式,故通过列举典型案例的方式来说明实践中的裁判理由。值得一提的是,在173份裁判文书中也存在不少并未对判断被告人存在逃避侦查作出详细说明解释,仅简单阐述“因被告人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所以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这样明显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不难发现司法实践中对“逃避侦查”的判断适用了扩大解释,广泛认可的观点是:只要行为人作案后掩饰、隐瞒了作案证据,或者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或是潜逃异地等均认为是逃避侦查,进而适用追诉时效延长制度之规定。

二、“逃避侦查”的认定标准更适于限缩解释

1.理论界的主流观点

关于“逃避侦查”如何界定,学术上并未达成一致。一种观点认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应限于积极的、明显的,致使侦查、审判工作无法进行的逃避行为,主要包括积极逃跑、畏罪潜逃或藏匿;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后,除了实施逃避、隐匿活动外,还包括通过实施毁灭犯罪证据、到案后不如实供述等妨碍侦查或审判的行为,也包括主观上不是出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而是因为工作生活的需要而变更住所、单位等,客观上对侦查、审判造成妨碍的;甚至还有观点认为除自首、当场被抓获或者扭送司法机关后立案且未再逃避的以外,其他情形均可归于“逃避侦查或审判”。

但当下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应当坚持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的理念,对“逃避侦查”作限缩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在其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中明确:“根据刑法的规定和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关于不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的条件设定本身所要解决的问题,‘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主要是指以逃避、隐藏的方式逃避刑事追究,不应包括消极不到案等情况。”另张明楷教授亦明确指出:“‘逃避侦查与审判’,应限于积极的、明显的、致使侦查、审判工作无法进行的逃避行为,主要是指在管辖机关已经告知其不得逃跑,藏匿甚至采取强制措施后而逃跑或者藏匿;对于行为人实施毁灭证据、串供等行为的,不宜认定为‘逃避侦查与审判’。如果对‘逃避侦查与审判’作过于宽泛的理解,追诉时效制度会丧失其应有的意义。”

2.从严解释“逃避侦查”更符合追诉时效制度设立的应有之义

刑法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是应罚与需罚之间的博弈,追诉时效制度就是应罚与需罚博弈的结果。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是对犯罪嫌疑人需罚的追诉期限的合理性考量,而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形本质即是犯罪嫌疑人需罚性的延长。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防止犯罪人利用追诉时效制度逃避处罚进而继续犯罪,是为保证追诉时效制度顺利完成并减少其负面效应而设置的一种修正制度。但刑法以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为基本立足点,任何规范以及对规范的解释均不可打破二者的平衡。因此对于追诉时效延长制度规定必须严谨适用,在解释和理解例外规定中较为模糊的概念时更应从严掌握。

三、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辩护要点

1.逃避侦查中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有逃避追诉的意图,客观上有逃跑或者隐匿的行为

其中“逃跑”主要包括逃离异地等情形,“隐匿”包括通过改变容貌、体貌及改名换姓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进行活动等,而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述”“串供”等行为却不宜认定为“逃避侦查”。因为虽“串供”等行为具有妨碍侦查或者审判的性质,但该行为并不能使侦查或者审判无法进行。即“串供”行为仅是对追责产生不利影响,但该影响完全应由侦查机关加以克服,而克服的过程本身就是侦查行为应有之义。

再者,是否如实供述罪行与逃避侦查的判断并无必然联系。因为在司法实务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不配合或不完全配合的,要求犯罪嫌疑人都作如实供述系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亦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法律原则,故从法律的程序正义性出发,犯罪嫌疑人未如实供述之时,也不得对其行为作不利地推论。

2.立案侦查和逃避侦查必须同时具备

笔者在检索案件时发现有些裁判文书中认为只要案件已经立案侦查,那么犯罪行为就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这明显是对法律规定理解和适用的错误性认识。我国刑法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有效实现刑法目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追诉现行犯罪,并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具体表现在:

(一)对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规定期限的犯罪分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我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有利于促使罪犯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后,较长时间内没有再犯罪,说明其通过自我改造,已有改恶从善的表现,人身危险性已在一定程度上减弱,达到了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预防犯罪的目的,不致再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二)从社会关系修复的角度看。时过境迁,一定时间以后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趋于稳定,被害人的感情逐渐平复,犯罪人有了新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采取不再追诉的对策,可能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使已改过自新的罪犯放下包袱,安心生活和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如果在案件已经经过较长时间,追究必要性已经不大的情况下,仍严格予以追诉,反而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再次爆发,总体上并不利于社会秩序安定。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时效延长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了案件;(2)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如果案件一经司法机关立案、受理就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不仅必然会造成众多案件的长期积压的现实难题,亦与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

3.审查认定“逃避侦查”的证据要点

刑事司法中,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没有逃避侦查,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理由之时,追诉机关应对行为人有逃避侦查的行为承担证明责任。根据统计案件发现,可以作为证明行为人逃避侦查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根据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受案决定书等文书证明侦查机关已立案、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第二,通过询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证据证明在立案后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了侦查或对行为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第三,根据行为人亲属的证言、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等其他相关人员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藏匿、逃跑等行为。辩护人可以通过证据审查反向论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在追诉期限内有逃避侦查行为”,继而使案件依法终止审理。(见表4)

准确认定“逃避侦查”在司法实践中处于重要地位,是判断某一具体案件是否适用追诉时效制度的关键。但因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致使理论界及实务界均未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秉持刑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理念,对“逃避侦查”作严格解释,这亦符合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设计初衷与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条纹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264页。

2.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834页。

3.董玉庭:《逃避侦查简论——对刑法第八十八条的类型学解释》,《人民检察》2012年第19期,第12-13页。

4.刘文霞:《追诉时效制度问题探析》,《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22期,第71-73页。

5.王敏:《追诉时效延长制度实务研究》,《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3日,第6版。

6.张武举:《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追诉时效中的几个问题》,《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第73-75页。

7.张利娜,万蕾:《“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认定——河南清丰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人民法院报》2017年12月14日,第6版。

8.王登辉,罗倩:《刑法第八十八条中“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之解析》,《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16日,第6版。

9.贾济东,赵学敏:《追诉时效中“逃避侦查”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报》2020年5月21日。

10.廖新兰,阮能文:《追诉时效语境下的逃避侦查审判问题辨析》,《人民检察》2014年第13期,第64-67页。

咨询热线

4006266568

主任电话:15797877777(仅限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绿地中央广场A2座5楼

官方微信

官方公众号

总访问量:2516026 次

微信

电话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266568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