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少金:如何对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与质证

2022-03-01

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律谚语:“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成功的辩护并非是庭审上的滔滔不绝,而应该是利用质证技能,巧妙地揭露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所存在的缺陷,从而得以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在证据上发现问题,并攻破问题,最终的辩护效果才会更加显著。在刑事诉讼中,据以定罪的证据主要有八种,分别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刑事诉讼的八种证据的特性均不相同,质证时,应当采取不同的质证方法,只有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分别深入研究和分析后,才能够在实务中发现具体证据所存在的问题,最终也才能够找到具体的方法,准确地对具体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本文主要探究关于鉴定意见中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严重程度进行鉴定,然后作出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属于法医学临床鉴定的一种,法医学临床鉴定还包括人体残疾等级鉴定、人体功能评定、性侵犯与性别鉴定、炸伤、诈病、造作伤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骨龄鉴定,等等。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体损伤程度主要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重伤又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又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和皮肉痛苦,该标准源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取代了原来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等,将重伤、轻伤、轻微伤进行合并统一,最终形成“三等六级”(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又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和皮肉痛苦六级)。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证据,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地位举足轻重,鉴定的结论往往会直接决定行为人有罪与无罪或罪轻与罪重,在庭审中也往往会成为焦点。因此,在刑事辩护的过程中,关于对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至关重要。

关于对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的方法,笔者结合现有的理论有关规定以及个人实务经验,认为对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法定资质

首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人员,如果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即便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所做的司法鉴定意见也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对此,可从四方面进行审查。第一,是否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二,是否具有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第三,是否具有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的人员;第四,是否存在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若经审查后,相关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虽具备相应资质,但曾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不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即便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也会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仪器、设备、检测室以及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如果不具备前述条件,其所做的司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将存在问题,也难以得出准确结论。

法律指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其三,审查鉴定机构与鉴定人资质时,可以直接通过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http://www.sfjdml.com/web/toorg)或当地省司法厅官网,当然还有12348网站及12348各省法网,直接检索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当具备相应资质时,还应当审查其资质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如果资质并未在有效期限内,其所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也应当遵守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果鉴定人与诉讼利益相关者的任何一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有关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担任过本案侦查人员的;(五)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原鉴定人的;(六)担任过本案专家证人,提供过咨询意见的;(七)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因此,在委托鉴定环节,就应当充分、明确告知并进行审查,防止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受到影响。

三、审查检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应当着重审查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因此,辩护人在质证时,应当及时着重审查检材的合法性,主要围绕审查检材的来源、提取、保管、送检过程是否合法。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应当着重对被害人的病历、检验报告、诊断书、医院拍摄与伤情相关的CT片、X光片等,进行审查,以明确检材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如果送检材料来源不明,缺少材料,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不一致,甚至送检材料明显与案件无关,或属于伪造材料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首先,司法鉴定机构须是在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后,进行鉴定和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后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误与委托机构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鉴定机构名称、委托事项、鉴定用途、鉴定材料,等等。同时,在鉴定的委托手续文书方面,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检材及样本资料清单;

(2)符合鉴定数量、质量要求的检材和样本,并列出清单,对检材、样本及附送资料逐一登记,注明其名称、数量、性状、来源、收取、保全方法以及应予鉴定的确切要求;

(3)案情介绍资料;

(4)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

(5)轻重伤鉴定所需的原始门诊或住院病历记录、X光片、CT片、心脑电图等;

(6)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的,须提供前一次或前几次的鉴定书及其附件。

因此,如果没有委托书和以上材料,那么伤情鉴定的合法性将存在问题。

其次,鉴定机构对同一事项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应当不得少于二人,且均具备相应鉴定资质。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果鉴定人少于二人,即使具备鉴定资质,也并不合法。

其三,鉴定的期限和完成鉴定的时间应符合规定。第一,鉴定期限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确,以原发性损伤为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根据公安机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的损伤,要尽量在1年之内完成鉴定;鉴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原则上在损伤后3-6个月进行。第二,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其四,鉴定意见书上应当注明鉴定机构并盖章,同时应由两名以上鉴定人签名或盖章。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人对具体的委托事项作出鉴定意见书后,鉴定意见书上有鉴定机构的盖章,同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的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或盖章,否则合法性存在问题,将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其五,鉴定意见应当及时送达。鉴定意见及时送达属于法定程序,如果未及时送达并向当事人宣告权利,那么伤情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在程序方面,委托事项、鉴定人数、资质、鉴定时机、完成鉴定的时间,以及鉴定意见的送达等,均是辩护人对伤情鉴定质证的重点。

法律指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六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与案(事)件有关需要检验鉴定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它相关物品、物质等,应当及时委托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4.2.3 ……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的损伤,要尽量在1年之内完成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规范》3.2.2 鉴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原则上在损伤后3-6个月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八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五、审查因果关系

当被害人被鉴定出的伤情等级已经达到入刑标准时,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及时审查其关联性,因为伤情等级不一定与案件有关。在一些案件中,并不排除被害人此前在现在受伤的部位已经存有旧伤,也不排除被害人在案发后,已经受伤的部位再一次收到伤害,从而导致伤情加重,并导致伤情等级直接升高,由原本不可能达到入刑标准的,直接达到入刑标准,由原本只是达到罪轻标准的,直接达到罪重标准。当出现此类情况时,辩护人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必要性时,可以申请对损伤后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以便于查证损伤情况具体是何原因造成。

六、审查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

完整的证据体系往往需要由不同的证据组成,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的,在案的相关证据才能够被采信。因此,鉴定意见能否被采信,当然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评判,如果鉴定意见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那么鉴定意见才能够被法院采信。

以上为笔者个人对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审查与质证的观点,文中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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