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艺:从“TST庭秘密”事件中解读传销犯罪辩护要点

2022-01-18

一、从TST涉嫌传销事件探讨传销犯罪的入罪标准

近日,张庭、林瑞阳夫妇创办的TST庭秘密涉嫌传销被立案调查,此事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广大网民纷纷坦言:

那么,张庭夫妇创立”TST庭秘密“8年后才收到相关部门的调查令,这其中到底有什么秘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在传销组织中用后来者的钱作为前面人的收益。由此可以看出,判断传销的核心要素有三点:第一,行为人加入组织时是否需要缴纳入门费;第二,组织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拉人头的行为;第三,组织中是否存在多层次团队计酬。

传销的第一个特征:入门费。上海交大高级金融学院陈欣教授曾明确指出,TST规定代理商可以在网上直接申请加盟,加盟的会员被分为蓝卡会员和红卡会员。会员升级蓝卡是不需要花钱的,买东西可以享受12%的起始折扣,但是蓝卡会员不能发展下线,要升级成红卡会员,就需要购买2500元的产品,第一次消费满2500元还会给160元的额外奖励。会员升级成红卡后就可以发展下线,除了根据团队销售额来拿奖金以外,还可以得到不同名目的额外奖励。这样一来,代理商就会极力去推荐新人升级为红卡会员,但这2500元也被质疑为是入门费。

后来,TST就修改了制度,普通会员只需要填写身份证、银行卡号并分享TST的商城商品到朋友圈满4次就能够免费升级成为红卡会员。修改以后,TST也就规避了传销的第一个特征。

传销的第二个特征:拉人头。换言之,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依据,来计算和给付报酬,除了常用的发展下线的方法以外,TST还创造了绿卡制度。参与人只需要将其闲置人脉推荐给红卡会员,增添红卡会员下线人数即可获利。根据澎湃新闻采访,一个代理商得到的信息是:“要成为董事长就要自己拉满100个人,代理商完成这个任务后,上级的说法又变成要连续三个月做到单月10万的业绩。”由此也可看出,TST后续设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专门规避拉人头这一特征。因为,拉人头和交入门费这两种方式在很多情况下都属于线上交易。所以,TST在发展后期尽量去调整他们的经营模式,以规避直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

传销的第三个特征:多层次团队计酬。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规定,团队计酬式的传销是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去发展其他人员来加入,形成上下线的关系,并且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依据来计算和给付上线的报酬,以谋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活动。这种情况下的传销活动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可以不作为犯罪来处理,而是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比如2020年版本的TST的奖金制度,总共就有7种不同的个人销售奖金等级,其他名目的奖金也存在不同等级,该类奖金制度也被很多人质疑为是团队计酬。

为规避以上特征,TST就采用了公司化管理的模式。即让下线比较多的红卡会员成立公司,以推广服务费的形式开具发票,而后TST再把相应的佣金和各类奖金打至红卡会员的公司账户上,继而下线们再依托各种方式,从这家公司领取现金报酬。TST试图用这种模式把相关法律明令禁止的团队计酬去“洗白”成为公司的营业额。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监管部门认定和追责的一个重要依据是看传销的层级是否在3级以上,TST的会员从公司的官方渠道去购买产品,并且由总部来统一配送,这个设计也自然规避了很多传销存在的多层级的问题。

尽管张庭、林瑞阳精心设计了一整套的新型销售模式,规避了明面上法律法规对传销的限制,但是在大量消费者的持续举报下,公司仍被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传销与微商、直销的区别

传销和微商、直销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所以在实践中认定某个组织是否涉嫌传销时,应先把握其经营模式是否属于微商或是直销。

(一)传销与微商 

第一,明确有无入门费。传销的入门费一般比较高,且现在微商传销往往采用认购产品等方式,变相收取入门费,而合法微商模式比较多样化,一般没有此类门槛或步骤。

第二,明确产品和价值是否等值。传销所依托的往往是一些毫无价值但价格却高得离谱的产品,而合法微商销售的绝大部分是合法合规的品牌产品,物有所值。

第三,明确产品是否流通。传销的产品一般不会在市场上流通,因为认购产品只是当事人获取会员资格的“入场券”,当事人并不关心是否收到产品、产品的质量如何等问题。但对合法微商来说,产品的销售、流通、用户反馈、更新换代等是其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

第四,明确有无退换货保障机制。传销的产品一般没有退换货机制,而合法微商一般都有正规的退换货机制,确保优质的售后服务。

第五,明确有无实体店铺经营。传销一般没有实体店铺,因为认购的产品一般并不实际流通、交付,而大部分合法微商一般有实体店或网店。

第六,明确有无多层级经营。传销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关系的组织体系,参与者的收益往往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发展人员数量、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决定。但合法微商往往不存在这样的分级经营和报酬模式。

(二)传销与直销

根据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可见,直销与传销之间也存在着很多相似点与不同点(详见表1)。

表1

三、传销犯罪辩护要点解析

为寻找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精准辩点,笔者于威科先行网和12309中国检察网做了相应类案检索(详见表2)。

表2

综上,针对传销犯罪案件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辩点:

1.犯罪目的之辩。传销活动分为两种,一种是经营性传销,另一种是欺诈性传销。刑法打击的是欺诈性传销,其目的在于合理地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给轻微的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时任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明确提出“骗取财物——这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传销活动的一切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骗取财物。”因此,我们可以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入手,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目的,则属于经营性传销,只需承担行政处罚。

2.行为性质之辩。《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2款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的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 224 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但在实践中,将网络团队计酬作为“拉人头”传销处理的情况仍然存在。所以,我们可以从涉嫌传销的组织有没有实质性的经营行为,有没有创造经济价值,其组织、运营方式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这几个方面入手,若不存在以上情形,则可以将其认定为是微商或直销,从而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3.主体身份之辩。刑法明文规定,对于传销犯罪,只处罚组织者、领导者。而在新型网络传销活动中,由于网络传播速度较快,参与者人数成倍数增长,除此之外,由于网络有一定的虚拟性,许多参与者也会虚构人数以达到业绩要求,从而导致人数虚高。所以,我们在核对“发展下线人数”这一标准时,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区分行为人主体身份,防止一般传销活动参与人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层级之辩。通说认为,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是传销犯罪。但随着新型传销日益猖獗,参加者越来越多,层级自然也越来越多,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参与者的实际作用,避免让最底层的普通消费者被作为是犯罪者而得到不应有的处罚。

5.量刑情节之辩。根据以上所列表格,我们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行为人是否存在自首、坦白情节等方面进行辩护,力争缓刑。

四、总结

整体上而言,笔者认为,TST的经营模式仍然属于团队计酬,其有货真价实的商品,代理模式无需囤货,实施严格的价格管控,每个人的奖金只与发展的直接代理的业绩发生关系,和下线的下线没有利益关联,这也是TST历时八年才受到查处的原因。

由于TST庭秘密的经营模式类似于新型网络传销,而目前对新型网络传销的管控并不完善,TST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为是传销组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印波就此事谈到,“如果TST拉人头的动力超过了销售商品的动力,自我消费及囤货压力过大,仍然有可能滑入传销犯罪的范畴”。

参考文献

[1] 刘鑫,娄琳莉.微商与传销的区别[N].上海法制报报,2022-01-10(B05).

[2] 刘运坤.传销案件的有效辩护和代理.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018-06-10.

[3] 印波.网络传销犯罪的司法认定逻辑及其修正[J/OL].比较法研究:1-16[2022-01-17].

[4] 康珉.新型网络犯罪类案研究[D].湖南大学,2020.

[5] 邹利伟.新型网络传销犯罪的司法认定——以检例第41号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为视角[J].中国检察官,2021(14):3-6.

[6] 梁巧怡.直销、微商与传销司法认定视角的完善[J].商场现代化,2021(14):4-6.

[7] 周炜.互联网背景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21.

[8] 张誉超,吴林生.“骗取财物”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理论定位[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12(04):50-59.

[9] 钟义法.新电商传销行为判定思路研究[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1(10):76-78.

[10] 汤兴伟.新型传销法律思考[J].法制博览,2021(04):126-127.

[11] 张明楷.传销犯罪的基本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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