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容留吸毒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2018-11-28

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以下简称青山湖公安分局)认为李某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现青山湖公安分局已就李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向贵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和多次会见所了解到的情况,现就李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在审查起诉时参考。 

一、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案卷材料和辩护人在会见中所了解到的情况,李某经他人介绍,于2018年2月底到同案犯罪嫌疑人舒某某、徐某某承包的KTV包厢担任服务员,主要工作是打扫卫生、服务客户,工作时间持续了十七、八天。在这期间,作为KTV包厢的承包者,舒某某、徐某某两人以提供吸毒场所招揽客户前来消费。而作为该两人雇佣的包厢服务员,李某的工作职责是由该两人安排并且听其指挥。可见,李某在舒某某、徐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处于被支配地位。因此,即使李某构成犯罪,其作用也相对较小,应当被认定为从犯,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李某也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而涉嫌犯罪感到后悔不已,表示必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李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再犯可能。

李某于2018年2月底加入到舒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当中后,在涉案KTV工作了十余天,持续时间较短。并且从其到涉案KTV工作的时间来看,当时正处于春节期间,当别人都在和家人享受团聚的时光时,他却为了给身患血液疾病的孩子赚取医疗费到娱乐场所担任服务员,可见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很低的。此外,李某以往也没有任何前科记录,本次犯罪尚属初犯、偶犯,此次走上犯罪的道路也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所致,故李某没有再犯的可能性。

三、对李某不起诉,还有其老父、幼子需要照顾等家庭因素。

李某上有年迈的父亲需要赡养(其父亲李某某属于三级残疾,且系低保户),下有身患血液疾病的孩子(其子李某乐患有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需要抚养。李某还是家庭的主要创收者与精神支柱,在其被刑事拘留后,家庭经济状况愈发困难,孩子的医疗费也无法筹集。故对李某不起诉也是客观现实的需要。综上所述,李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刑法规定对其可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此外,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且其家庭条件困难,孩子需要有人照顾。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徐敏、杨盟律师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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