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肖亮斌、李友涛律师办理的Z县破坏交通设施专案当事人一审获缓刑

案件负责人:肖亮斌、李友涛

案情简介

“12.10”专案介绍: 2007年,G县河东大桥被F市交通管理局评定为“四类危桥”。G县交通管理局对该桥实行四类危桥管理,为保障桥梁安全通行,交管部门在大桥桥头设立了限宽墩,严格控制5吨以上车辆通行。 高某在当地经营一家砖厂,砖厂经营需要用煤,拉煤车辆通行河东大桥后抵达砖厂是最便捷的道路。交管部门设置限宽墩后,给砖厂拉煤造成困扰。2012年7月30日,高某为节约运输成本,指使饶某凿宽河东大桥桥头的限宽墩。次日凌晨,饶某与李某来到现场,饶某指挥李某驾驶挖机将大桥桥头的限宽墩凿宽了近20公分。7月31日至8月3日期间,砖厂运煤车超载连续四天每天一次从河东大桥通行拉往砖厂。2012年8月8日上午8时11分,河东大桥坍塌。 第一次立案:2012年8月9日,G县公安局以危害公共安全决定对高、饶某等人立案侦查。2013年8月15日,G县公安局认为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案件。 第二次立案:2021年1月20日,F市公安局将本案指定由Z县公安局管辖,Z县公安局随即成立专案组,代号“12.10”专案,以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侦查,高某、饶某(自首)、李某被抓获归案。

辩护思路

1.辩护人现场勘查找到重要突破口

具体:辩护人为办案需要,亲自前往现场勘查。现在河东大桥早已重建。经走访周边群众介绍,了解到一个非常有利的事实,当年被破坏的限宽墩设在离桥头近20余米,且这段距离非封闭路段,有一条通往上堡村的路。抓住该有利事实后,为接下来的辩护提供了巨大空间。

2.提出并放大河东大桥坍塌的其他因素,以免办案单位陷入错误认识放大认定本案行为是唯一因素

具体:违法长期超量采砂因素;不可抗力台风因素;大桥本身质量问题;限宽墩反复遭人破坏等中断因素。

3.提出如入罪追责,需将本案遗漏的被告人全部抓捕归案,不能选择性执法办案

具体:县政府、县交通局涉嫌不作为犯罪;违法长期超量采砂人员涉嫌非法采矿罪;维修限宽墩期间,现场群众阻扰施工涉嫌妨害公务罪;限宽墩维修好之后至河东大桥坍塌前又连续2次遭人破坏涉嫌犯罪;砖厂拉煤货车司机涉嫌犯罪等。

4.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具体:在公安侦查期间,部门已经讨论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审查起诉期间阅卷后,考虑了必要性及家属经济条件等,该申请否决了。

5.庭前向法院提交六份申请书

具体:申请专家组成员出庭;申请2012年G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民警出庭;申请拉煤货车司机出庭;申请G县交通局、养路队工作人员出庭;申请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成员出庭;申请本案直播录播庭审活动。虽然法院只同意最后一项申请,但辩护人认为,这会引起法院的高度重视本案,谨慎办理本案,且对辩护工作展开有利。

6.提出本案不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具体:2012年,本案已由G县公安局立案侦查,G县公安经过侦查,最终认为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已经撤销了案件。2012年G县公安局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侦查与2021年Z县公安局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侦查方向上是一致的,可以证明2012年立案、认定事实正确。目前在案证据与2012年的案卷相一致,尚并无新的证据证实本案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本案依法不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7.提出全案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具体:主观方面没有故意,属于过失;本案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也不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其他因素造成大桥垮塌;本案破坏的限宽墩没有发挥保护大桥的功能,不排除其他货车正常通行的可能;本案事实清楚、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本案经Z县人民法院组织四次开庭审理,最终一审法院变更罪名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决全案缓刑,即高某判三缓四,饶某判一年六月缓二,李某判三缓三。李某被羁押近一年,终于在2021年12月29日宣判后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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