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杨盟律师办理的罗某亮侵犯著作权一案,成功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当事人获取保候审

案件负责人:杨盟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罗某亮在案发前任职于某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维护等工作。罗某亮在任职期间,未经公司允许,伙同熊某海为公司股东洪某搭建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短信群发软件平台,并收取了洪某给予的好处费。在案发后,罗某亮于2020年11月18日至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主动投案。

辩护思路

一、辩护人所了解到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罗某亮在案发前任职于某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维护等工作。罗某亮在任职期间,未经公司允许,伙同熊某海为公司股东洪某搭建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短信群发软件平台,并收取了洪某给予的好处费。在案发后,罗某亮通过转账等方式将洪某给予的好处费悉数归还,并于2020年11月18日至红谷滩分局主动投案,归案后罗某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所有犯罪事实,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罗某亮及其家属于2021年3月9日积极赔偿了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二、虽然罗某亮的涉案行为构成犯罪,其也具备可不予羁押的客观条件

虽然罗某亮的涉案行为构成了犯罪,但辩护人认为罗某亮涉嫌的罪行较轻,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了受害单位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对罗某亮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具体如下:

(一)罗某亮主动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罗某亮在接到红谷滩分局公安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归案后的多次讯问过程中,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所有涉案事实,未做任何隐瞒,依法应当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

(二)罗某亮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虽然犯罪嫌疑人罗某亮伙同他人实施了侵害江西尚通科技股份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但在事发后,罗某亮委托其家属积极对被害单位赔礼道歉,并筹措资金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三)罗某亮系初犯

罗某亮在涉及此次违法犯罪活动之前,未实施过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也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此次涉嫌犯罪主要是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系初犯。

(四)罗某亮自愿认罪认罚

在归案后,罗某亮自愿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五)对罗某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还有其父母、两个幼孩需要照顾等家庭因素需要考虑

罗某亮与其前妻生育了两个小孩,均年仅二三岁。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交由罗某亮及其父母抚养,而罗某亮作为家庭的主要创收者与精神支柱,在其被刑事拘留后,家庭经济状况愈发困难,年幼的孩子陷入无人看管的境地。故对罗某亮实施取保候审也是客观现实的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如贵院同意对罗某亮的羁押必要性进行立案审查并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家属也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罗某亮提供保证。
 

三、本案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罗某亮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申请人从侦查机关了解到,经过侦查机关前期的艰苦取证和认真工作,目前本案的案件事实基本已查清,证实犯罪嫌疑人罗某亮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相应证据,也已收集固定。如前所述,犯罪嫌疑人罗某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根据《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可知,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形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鉴于前述事实与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罗某亮的辩护人,期望贵院关注本案,对罗某亮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在查实相关事实与证据的前提下,建议红谷滩分局先行解除对罗某亮采取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如不予准许,还望书面告知。
                

案件结果

经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交流和电话沟通,成功为当事人罗某亮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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