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肖亮斌律师成功为一起共同贪污案件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

案件负责人:肖亮斌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6日,经丰城市铁路镇党委班子会议决定,由铁路镇政府拨付给铁路土管所11万元公用经费。被告人周某某召集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蒋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在原铁路土管所内一起商议后,共同决定将11万元的工作经费不上交至丰城市国土资源局账户,进行截留用于发放年终的奖金和铁路土管所的其他工作开支。2012年1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指使被告人郑某某,违规用一张普通收据从铁路镇政府领出现金支票并将11万元现金从银行取出,由被告人周某某保管。之后,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吴某某、蒋某某、罗某某、张某某6人在原铁路土管所接待室内将64000元以发放奖金和春节补助的名义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分得12000元、被告人郑某某分得10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分得10000元、被告人蒋某某分得11000元、被告人罗某某分得1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11000元。

辩护思路

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蒋某某、吴某某、罗某某、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私自截留不入账、虚报冒领的方法骗取公款,进行私分,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能主动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告人蒋某某、吴某某、罗某某、张某某,主动向本单位反映各自的贪污问题,属自首。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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