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赖波律师办理的电信诈骗案成功争取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取保

案件负责人:赖波

案情简介

邱某通过网络了解到南昌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正在招聘客服,前往应聘,成功入职,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如下:公司“老板”提供的披露目标客户电话号码,由其逐个拨打电话,询问“客户”是否需要贷款。如遇意向客户,进一步沟通,谎称可以优化征信,从而贷取更多的款项,但需要先支付一笔征信优化服务费,实则就是骗取手续费,无任何优化措施。2019年3月26日南昌东湖公安分局以涉嫌电信诈骗为由将整个公司员工抓获归案。全案无一人取保,直至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一个月,我们正式代理本案,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经过多番努力最终成功取保候审。

辩护思路

一、邱某的涉案行为有可能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之规定可知,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造成他人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构成诈骗罪,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具体到本案来看,邱某的涉案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的要求。
(1)邱某主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罪的故意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存在通过诈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而在本案中,邱某在主观上并没有实施诈骗罪的故意。
首先,邱某属于被蒙蔽加入豪度公司。邱某是通过网络了解到豪度公司正在招聘客服,工作内容也与正常公司的客服工作内容相似,即通过拨打电话方式与客户进行联系,为客户提供服务。并且在随后八天的工作时间中,邱某按照公司的要求向公司提供的电话簿中的联系人拨打回访电话,直至被公安机关控制后邱某才意识到该涉案行为或属于诈骗行为。
其次,邱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行为所得财产是被害人直接转入公司公账,邱某并没有获利。其次,公司在招聘时约定的工资绩效是2500元底薪加上每单100元的提成。根据江西省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表格中可知,2017年度 江西省年平均工资为40310元,即每月3359元。邱某获得的薪资水平稍低于江西省年平均工资标准,对于邱某而言,该笔薪资水平是属于正常收入,也可以从侧面说明邱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后,邱某从入职到被采取强制措施,总共工作八天时间,结合邱某仍然是一名在校学生的身份,其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不能在短时间内精准识别网络诈骗套路实属正常,因此恳请贵院酌情从轻处理。
(二)邱某的涉案行为的数额并未达到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司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邱某在本案中涉案金额并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3000元的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
三、对邱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据申请人了解到邱某现仍是江西省某职业中专学校的在籍学生。该生在校期间遵守纪律,尊敬师长,表现良好,无任何犯罪记录。对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有利于其顺利完成学业。

案件结果

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最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邱某重新回到学校学习。

法律文书

咨询热线

4006266568

主任电话:15797877777(仅限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绿地中央广场A2座5楼

官方微信

官方公众号

总访问量:2516891 次

微信

电话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266568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