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CCESSFUL CASES
相关案例
案件负责人:谢亮亮
2017年6月3日上午,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抚河南路玉带明珠小区7栋1单元1010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者人余某某(周某某前亲家)二人因归还房屋-一事发生口角并继而发生冲突。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打了余某某头部、上身,并用脚踢余某某腰部,被害人余某某打了周某某头部,经鉴定余某某为轻伤一级。
一、被害人对其人身损害结果的产生应负主要过错。
二、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比较轻微。
三、犯罪嫌疑人周及其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四、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真诚悔悟,系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再犯可能性不大,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五、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检察院宽严相济原则。
六、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有利于调和社会矛盾。
检察院对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