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谢亮亮律师成功为一起涉黑案件脱黑

案件负责人:谢亮亮

案情简介

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陈某玉加入安徽省淮南市的非法组织,从底层成长为管理人员。三年间,陈某玉对该组织的管理、运作、敛财、扩张模式有了初步了解,为此后独立创建组织打下了基础。2012年底,陈某玉又加入湖南省长沙市的非法组织,萌生了自创独立组织的想法。2013年5月,陈某玉开始有意识地培植表弟被告人何某某,使何某某在短期内一跃成为组织“大经理”并且掌控了几十名团伙成员,迈出了组织创建的关键一步。2014年,陈某玉纠集何某某及其所掌控的团伙成员脱离原组织,成立新组织,并沿用“天津天狮”名称,对原管理模式进行暴力化改进,开始在长沙市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又吸纳陈某、张某进入组织,并进入南昌地区建立团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辩护思路

(一)涉案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涉案组织并非创立或成立,而是传销组织的裂变,仍然按照原有的制度和模式去牟利。陈某玉或者查某军脱离原传销组织,从单干到案发仅一、二年或者三、四年,时间较短,无法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突出的犯罪活动宣示其组织威名,没有组织成立标志性事件。涉案组织骨干成员不固定,结构松散。(二)涉案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该涉案组织使用的敛财手法是通过传销活动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产品申购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的行为,组织发展壮大与组织财产没有关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不能说明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三)涉案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黑社会案件处理。本案行为模式固定、罪名单一,应属于犯罪集团,查秀军的组织主要目的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非如真正黑社会组织既要谋取经济利益,又要谋取社会地位和控制他人权力等一系列犯罪目的。(四)涉案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特征中“一定区域”的要求。“一定区域”必须具备社会、经济功能。本案中所有被告人均是在出租屋内秘密进行非法传销行为,但该出租屋并不具备社会、经济功能,组织人员并未影响在该区域生活的居民的正常经济、社会生活。本案中网络通讯工具只是犯罪预备阶段的工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未对网络秩序造成破坏。没有对某个区域或行业造成重大影响。个案中出现被害人死亡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不能代替一个组织的社会影响,更不能作为论证涉案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特征的依据。本案也不存在2018年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的非法控制的八种情形。

案件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本案组织并不具备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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