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谢亮亮律师成功为一起涉黑案件脱黑

案件负责人:谢亮亮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被告人查某军在福建省安溪县加入了以“天津天狮”为名号的非法组织。2016年6月,查某军随同该非法组织“经理”乐某(另案处理)转至江西省丰城市活动,逐步从底层“晋升”为管理人员,对该组织的组织架构、管理模式、运作形式、扩张方式、敛财手段等有了初步了解。2017年5月,查某军与身为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城镇分局巡防员的被告人徐某结识,一直保持联系。后查某军又随同乐某转至江西省萍乡市活动,2017年7月,查某军萌生在江西省丰城市创立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的想法。为能使组织在江西省丰城市顺利发起创建、发展壮大、坐大成势、聚敛资产,查某军遂联系徐某,许诺给予其“保护费”,旨在寻求“保护伞”,得到庇护。2017年7、8月,查某军纠集被告人王某、何某、严某、刘某、潘某、甘某、甘某某、程某、何某及刘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江西省丰城市自立门户,创建了以查某为首的传销组织,继续沿用“天津天狮”的名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10月1日,查某军在江西省丰城市“糖果KTV”正式宣布其为该组织“经理”。2018年6月,该组织又转至南昌县继续实施造法犯非活动。

辩护思路

(一)涉案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涉案组织并非创立或成立,而是传销组织的裂变,仍然按照原有的制度和模式去牟利。陈某玉或者查某军脱离原传销组织,从单干到案发仅一、二年或者三、四年,时间较短,无法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突出的犯罪活动宣示其组织威名,没有组织成立标志性事件。涉案组织骨干成员不固定,结构松散。

(二)涉案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该涉案组织使用的敛财手法是通过传销活动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产品申购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的行为,组织发展壮大与组织财产没有关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不能说明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三)涉案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黑社会案件处理。本案行为模式固定、罪名单一,应属于犯罪集团,查秀军的组织主要目的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非如真正黑社会组织既要谋取经济利益,又要谋取社会地位和控制他人权力等一系列犯罪目的。

(四)涉案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特征中“一定区域”的要求。“一定区域”必须具备社会、经济功能。本案中所有被告人均是在出租屋内秘密进行非法传销行为,但该出租屋并不具备社会、经济功能,组织人员并未影响在该区域生活的居民的正常经济、社会生活。本案中网络通讯工具只是犯罪预备阶段的工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未对网络秩序造成破坏。没有对某个区域或行业造成重大影响。个案中出现被害人死亡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不能代替一个组织的社会影响,更不能作为论证涉案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特征的依据。本案也不存在2018年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的非法控制的八种情形。

案件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本案组织并不具备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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