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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负责人:李友涛
2017年底,同案犯周某电话联系熊某某让他召集南丰人一起******,称其可出老千的手段包赢不输,并答应事成后给熊某某分红。2018年元旦,熊某某召集四人前往某宾馆******,事后案发,造成受害人损失共计19.5万元。
1.犯罪嫌疑人熊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定性为涉嫌******罪。
2.嫌疑人熊某某存在自首及立功情节,根据刑法第67、68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犯罪嫌疑人熊某某系从犯,且其积极主动退回全部赃款19.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8款,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辩护人经再次会见时得知熊某某身体状况欠佳,经常会有肾结石病痛急性发作,及高血压头部引发阵晕。恳请办案机关予以重视,并依法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使其在外得以就医治疗。
熊某某逮捕后成功获得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