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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友涛律师办理的非法买卖爆炸物2000T检察院不起诉

案件负责人:李友涛

案情简介

宋某某从2014年至2018年6月期间销售化肥给江西、广东等地,在公安查获宋某某记录的出库单上显示销售量高达2000T左右。本案是江西的经销商魏某某、周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先行抓获,后公安根据货源线索才将宋某某抓捕归案。

辩护思路

1.宋某某不构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是单位或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本案宋某某对公司是否经过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其是不知情的。
3.宋某某主观方面没有犯罪的故意,无犯罪的动机,从始至终没有管控公司或眉山办事处的货款,没有非法获利。宋某某只是公司的员工,荣兴全安排其负责眉山办事处从事销售工作。
4.非法经营数额171600元应当是公司的销售额,公安默认是宋某某个人的销售额,该认定是错误的。从公安收集的银行流水证据可以证实宋某某个人从未接触过销售款,销售额回款均是荣兴全指定公司的其他人员的账户。
5.本案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仍然逍遥法外,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均没有提供宋某某有罪证据。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监督职责依法对宋某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免于追究宋某某的刑事责任。

案件结果

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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