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肖亮斌、周庆旺律师代理的熊某故意杀人(未遂)案,南昌市检不批捕取保候审,后转为治安案件

案件负责人:肖亮斌、周庆旺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8日,滴滴车司机熊某在南昌昌北机场拉客与出租车司机胡某发生矛盾,在拉扯过程中,熊某持刀造成胡某颈部两处伤口,损伤鉴定程度为轻微伤,公安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将熊某刑事拘留,并于刑拘30日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

辩护思路

首先,熊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次,犯罪嫌疑人熊某积极主动投案,系自首,悔罪态度良好;最后,犯罪嫌疑人熊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发生该案事出有因,其社会危险性较低。具体阐述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熊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要成立故意杀人罪,嫌疑人必须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熊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胡某生命的故意。如前所述,首先,该案的发生仅是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双方之间并无深仇大恨,而且被害人胡某有错在先,熊某并没有故意杀人的前提诱因和犯罪动机,其拿出指甲剪刀是自卫的表现,在拉扯中致使被害人颈部划伤是嫌疑人熊某未能预料的,也不是其能控制的,更不是其所期望的;其次,公安局的鉴定意见显示胡某的人身损害程度是轻微伤,这也足以证明熊某并无杀人的故意,再者,熊某在追逐胡某过程中,当胡某反跑从熊某身边经过时,胡某已经精疲力尽,但熊某并未对其进行加害,这也说明熊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胡某生命的故意;最后,熊某使用的犯罪工具是随身携带的指甲剪刀,并不是其刻意事先准备的。

犯罪嫌疑人熊某客观上也未实施剥夺胡某生命的行为。如前所述,从公安局出具的人身损害鉴定意见和案发时的具体行为可知,熊某客观上也未实施剥夺胡某生命的行为。
证明犯罪嫌疑人熊某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的证据还未查证属实。据熊某陈述,案发时其使用的工具是指甲剪刀,而被害人胡某陈述的涉案工具是刀,现在还未查实。而且,案发时熊某在慌乱中将指甲剪刀丢掉了,现在还未找到,主要证据还未查证属实。

综上,犯罪嫌疑人熊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犯罪嫌疑人熊某主动投案,系自首,案发后主动支付了23000元医药费和赔偿金给被害者,悔罪态度良好
犯罪嫌疑人熊某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案发后其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主动支付了23000元医药费和赔偿金给被害者,悔罪态度良好。

三、犯罪嫌疑人熊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发生该案事出有因,其社会危险性较低
犯罪嫌疑人熊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发生该案事出有因,被害人胡某在案发时对熊某恶言相向,言语攻击,刺激了嫌疑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其社会危险性较低。

综上所述,结合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熊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熊某积极主动投案,系自首,悔罪态度良好。而且其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发生该案事出有因,其社会危险性较低。

案件结果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该案转为治安案件处理。

法律文书

咨询热线

4006266568

主任电话:15797877777(仅限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绿地中央广场A2座5楼

官方微信

官方公众号

总访问量:2516897 次

微信

电话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266568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