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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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庆旺律师代理的吴某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获江西省高院二审改判

案件负责人:周庆旺

案情简介

吴某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吴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认定吴某非法持有毒品自首,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辩护思路

根据自首的法律规定,坚持认为吴某构成自首,理由如下:
根据现有的证据,也无法驳斥吴某具有自首情节这一事实。我们总不能以侦查、公诉部门是否出具“自首证明”作为判断自首情节的依据吧?是否自首还得看证据和法律!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情形“……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及供述、起诉意见书(诉讼文书卷P22)、归案情况说明(证据卷二P64)以及吴某非法持有毒品案情况说明(详见补充侦查卷二P11),2018年11月2日下午,吴某吸食了毒品,形迹可疑,于是接受民警盘查,西湖刑侦六中队民警是无意当中抓获吴某,对吴某非法持有毒品、购买和贩卖毒品的行为前期都没有掌握,也没有前期侦查的情况,没有掌握吴某非法持有毒品和贩毒的情况。警方并未掌握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于是口头传唤吴某至西湖分局刑侦大队接受调查,吴某遂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家里藏有毒品的犯罪事实。此后,吴某更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抓获其上线曾成香。
先是自动投案,后又如实供述,毫无疑问,吴某属于自首。对此,控方认为,其家里的海洛因并非吴某主动交出,而是被动搜获的。但是,控方忽略了一点:正是有了吴某主动告知家里藏毒这一事实,才有后来值勤民警的搜获。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江西省高院二审认定自首,依法改判,减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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