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犯罪

Financial fraud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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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企业负责人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北京市顺义区田各庄村支部书记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北京市海淀区李某某************案

北京某公司会计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罪名解释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量刑标准

“数额巨大”个人为5万元以上,单位为3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为10万元以上,单位为1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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